ICO项目违法站台人是否要担责?或涉共犯风险

2017-09-11 15:19:04 作者:肖飒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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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肖飒  马金伟

  9月4日央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不仅带来了对一度混乱的ICO的有力监管,而且随之还引出了社会舆论对各类ICO项目“站台人”的炮轰。有些扒皮贴甚至直接刨到人家小学在哪儿读、家有几口人,可谓“刨根问底”。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舆论乱象与监管前的ICO乱象颇有几分相似,一个是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墙倒众人推”,一个是暴利驱动下的盲目跟风投机,都不可取。当然,这并不是在为诸位站台人脱责,只是想呼吁理性发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并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明确诸位“站台人”责任的有无,以及究竟该为什么样的行为承担责任。

  1、“真”“假”站台,要分清

  不知何时开始,ICO圈子内流行着这样一种趋势,“项目卖得好,得靠名人炒”,也就是说要成为一个热门ICO项目的关键,就是得有各类大咖的站台,区块链技术专业、ICO行业资深从业者、混迹币圈多年的投资人等等,都是“站台”首选,甚至还有的ICO项目周全的请来不少法律专家来为项目保底站台。

  且不说这样的宣传方式到底有没有效,但能够肯定的一点就是,在这样的热潮之下,不少的大咖都“被站台”了。

  什么是“被站台”?

  举例说明,拿着一份ICO项目的宣传手册询问某咖,您啥时候去帮这个币,那个链站台了呀。得到的答案是错愕的表情和迷茫的眼神,“你说啥?没听过这个玩意啊?”再看宣传手册上却赫然写到“某某知名大咖担任该项目某重要职位”。原来,是“被站台”了。

  对于此类情况,ICO圈子内并不少见,众多被站台的大咖往往也因为考虑到圈子小、熟人多而选择了不予追究。但是这样的宽宏大量往往就容易埋下隐患,一旦“被站台”的项目涉嫌违法犯罪,即使是这些名义上的站台人,恐怕也难免受到牵连。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对没有取得同意就擅自使用他人形象的,《广告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因此,对这类假站台情况,实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不如尽早追究其法律责任。

  2、明知情况下,可能是共犯!

  讨论过了大咖“非主动”站台的情况之后,可能各位站台人已然松了一口气,但笔者有必要郑重提醒,盲目乐观要不得,共犯风险还没脱。

  七部委公告中对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的定义中称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对于当前ICO乱象的总结,即大量的ICO项目都缺乏实质创新,而仅仅是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幌子。那么对于这类ICO项目的站台人而言,共同犯罪的风险便陡然而生。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所谓共同故意犯罪,首先是在主观层面具有犯罪认识,即站台人对于其站台的ICO项目涉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明知且希望或放任的。其次是在客观层面实施了对犯罪结果的产生具有推动作用的行为,即站台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ICO项目进行宣传,以帮助该项目推广的行为。

  因此,当ICO项目站台人在主客观层面都符合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时,其就与项目发行方构成共犯,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ICO项目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3、站台人=投资人,也有权要求清退

  在ICO圈子里还有这样一种情形,当圈内知名大咖看好某个项目而作为投资人投资该项目时,大多数的ICO项目发行方都会“树榜样”,也就是以“本项目得到了圈内知名大咖的投资”作为宣传卖点对该ICO项目进行推广宣传。

  在笔者看来,这种“站台”和上述“被站台”在本质上来看都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也是应当得到他人的书面同意的。

  与“被站台”情形不同的是,此时的“被站台人”是双重身份,既是广告中的站台人,也是项目的投资人。因此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除了可以追究ICO项目方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外,还拥有普通投资人的要求项目方“清退代币”的权利。

  4、别侥幸,退赃、退赔有规定

  当得知可能与涉嫌违法的ICO项目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可能还有部分“站台人”会想,担责就担责吧,好歹还是给老婆孩子留一大笔“代言费”的。

  对抱有这种想法的诸位大咖,笔者也只能戳破您的美梦了,这些算是赃款,得退。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就涉案财产的追缴和处置进行了说明: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最后,笔者还是要提醒可能已经涉及刑事风险的站台人,不要破罐子破摔,退赃退赔还是要主动进行,尽力减少投资人的损失,真正做到保障金融稳定秩序。也只有这样,已经行错一步的站台人才能争取法律上的从宽处理,避免一错再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就分别将“积极退赃、赔偿损失”作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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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深公益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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