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属于谁”住户权益不容侵害

2001年08月01日 13:17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黎明南侨村管理服务用房使用权纠纷案(见本版7月18日报道)于日前审结。

  据法院审理,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该住宅小区的全体住户。房开公司将原规划中的自行车棚分散建造于该住宅小区的其它部位,而在原应建造自行车棚的部位建造了本案诉争的管理服务用房,属侵害小区住户的土地使用权。现管理服务用房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建造完毕,且原住宅小区又没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故予以拆除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该房应转交小区住户使用为妥。鉴于出售给该小区住户的商品房,售价中不包括讼争的房屋建造成本,故房屋建造成本由该小区住户返还房开公司。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建房成本进行了核算、鉴定,日前,某房开公司和黎明南侨村住户达成调解协议,诉争的物业管理用户使用权归小区住户所有,由小区住户返还房开公司建房成本费18万元,双方签收了调解书。(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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