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并规定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0%。不少读者来电咨询:取消“零首付”后是否会影响个人购房?为此,特请上海某银行相关人士解答。
此次取消“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是为了防止金融诈骗和降低金融风险。“零首付”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个别开发企业虚增房价,使得虚假房价款按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与实际应付房价款相等,以欺诈的手段造成银行事实上发放“零首付”贷款;另一种是开发商卖房时只收取购房者80%价款,这部分价款按照规定贷款比例从银行贷款取得,剩余部分价款由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付清,借款购房者不需要支付首期付款,也造成事实上的“零首付”贷款。
而上海等地商业银行原先开展的所谓“零首付”贷款,实质上是住房贷款20%到30%的首付款部分的再贷款,贷款者必须用自己已有的住房作为抵押,也就是说真正符合这种贷款条件的市民必须具有自己的产权住房。事实上,商业银行开办的以旧房抵押付新房首期的业务是两种业务的组合,用作抵押的旧房可以起到证明支付能力、约束还款行为的“首期付款”作用,这项业务并不在此次被禁之列。
因此,取消的“零首付”与“旧房抵押付新房首期”业务完全不同,对个人买房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1年07月04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