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所有人补偿
●不再考虑户口因素
●通过市场评估房价
日前,国务院第305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据了解,拆迁补偿的原则将调整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拆迁补偿的标准将调整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新的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来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因此,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此外,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的规定。
新修改的《条例》同时设定了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前提,即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承租人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才能获得补偿。因此,房屋所有人不能拿到货币补偿款就弃承租人于不顾。如果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为了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利益,《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又使房屋承租人不会因拆迁而无房可住,防止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