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1年06月21日 08:53  中国青年报 

  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新华社记者就《条例》的修改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曹康泰(以下简称曹)和建设部副部长宋春华(以下简称宋)。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问:为什么要确立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安置的原则?

  宋:近年来,有的城市将货币补偿安置资金的大部分给了房屋使用人,而房屋所有人却得到很少,一些拆迁人甚至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问:在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房屋承租人特别是目前大约30%尚未出售公房的承租人的利益呢?

  宋:根据原《条例》规定,对于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这样的规定限制了房屋所有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因此,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如果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为了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利益,《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又使房屋承租人不会因拆迁而无房可住,防止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问:新的拆迁补偿方式、标准与原《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标准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这样调整?

  宋: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样规定,对于房屋所有人来说,作价补偿的金额往往不足以在市场上购买相应的房屋。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根据上述规定,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都要考虑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可见,按照新的规定,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此外,新修改的《条例》在确定了新的补偿标准的同时,取消了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的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不尽相同,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新修改的《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可以避免住房实物安置中被拆迁人经常遇到的延期回迁与安置、过渡期太长、影响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等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购房的标准、地点,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有利于简化拆迁程序,便于对拆迁当事人的监督。

  问:新修改的《条例》在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曹:主要有4个方面新的规定:一是取消了拆迁方式中的统一拆迁;二是体现了政府对拆迁中属于民事关系的行为原则上不干预的原则;三是对于一些涉及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新修改的《条例》则增加了若干条规定,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新修改的《条例》为了规范行政管理程序,约束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时限、延长拆迁期限的审批时限以及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裁决的程序和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新修改的《条例》在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曹:主要有3个方面新的规定:一是对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加大了处罚力度;三是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

  问:新《条例》实施之前,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如何执行?

  曹:实施之前,各地的拆迁补偿安置仍应当执行原《条例》。新《条例》对实施之前的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没有溯及力。(据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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