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例:物业管理公司反炒业主鱿鱼

2001年05月15日 10:31  人民网 

  本报讯 (记者 许小征) 继去年南京发生首例业主委员会炒物业公司鱿鱼事件之后,南京又发生首起物业公司反炒业主鱿鱼事件。日前,南京港宁园小区的物业公司一纸《告示》宣告停止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此举立即引起广泛的社会争议。

  据了解,位于鼓楼区的港宁园小区物业管理属先天缺陷,即房地产公司开发完该小区后,便交由自己的物业分公司管理,也就是说,这种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强加给小区业主的,而非小区业主自己选聘的物业公司。居住期间,业主们对物业公司的诸多管理不满意,决心筹备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但令众业主始料未及的是,该物业公司不等业主解聘它,它却先炒了业主。本月初,港宁园小区的布告栏上出现了这样一则《告示》,即日起本物业公司不再对港宁园小区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此举当即给港宁园的400多位住户来了个“当头一棒”。忽然间没有了物业管理,这小区的日子可怎么过呢?

  为此,记者昨日专访了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人谢云龙主任认为,不论是谁炒谁的鱿鱼,从国家法规来看,都是允许并值得提倡的,只有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真正建立起双向选择的机制,物业管理市场才能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但就此特例而言,其中还是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谢主任指出,业主和物业公司在作出解聘对方的决定前,应该提前告之对方,此次港宁园小区的物业公司给业主们搞个突然袭击,显然是不合理的。可是根据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却无法对其处理,因为该条例对物业公司解聘业主应该遵循哪些程序并无明确的“说法”。

  江苏省法学会的法学专家仇连明先生则指出,尽管《物管条例》没有对这种事情作规定,但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原则,港宁园小区的业主是可以起诉物业公司的“不辞而别”,因为“炒鱿鱼”事件的实质是“毁约”。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孙建国则告诉记者,此类事件虽属罕见,但也算正常。如果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再履行物管义务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该物业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截至记者发稿时,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给记者打来电话说:“江苏省物管条例的相关实施细则正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着手制订,相信这例首起业主被炒鱿鱼事件会在实施细则出台后得到一个妥善的解决渠道。”《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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