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丰台区方庄地区的某企业退休干部英某于1999年8月下旬到市百姓家庭装饰保佳装饰市场给自己家找装修公司。经过一番查看,选中了北京秦昌装修公司,经与该公司负责人许成元协商,签订了书面家装合同书。合同书上不但盖有秦昌装饰公司的印章,还在签证一栏内盖有保佳市场监督管理印章。合同约定,由乙方北京秦昌装修公司为甲方英某装修两套房屋,工程总造价为57100元,双方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许成元带人进场施工,英某按约定付款时间共5次付给了施工款54500元。
10月23日交完最后一笔款后,英某去看了看装修情况。这一看,把英某气火了:“你们看!你们看!这地砖地面高低不平,地砖缝是斜的,家具、橱柜的制作工艺太粗糙,暖气罩、木角线也不符合要求……”施工人员对英某指责这不行、那不行也生气了。双方争执后装修人员撤离了现场,室内脏乱不堪。于是英某一纸诉状把保佳市场及秦昌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装修费54500元及再次装修的经济损失44376元。
丰台法院受理此案后,秦昌装饰公司负责人许成元辩称,在施工中,原告提出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后,我们被迫停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佳市场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被告许成元在我市场内租赁场地,责任应由许成元承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审查被告人许成元的公司时,查明秦昌装饰公司既没有营业执照又没有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保佳市场是北京保佳建筑装饰公司依法成立的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当法庭查明上述事实欲对被告许成元装修的房屋进行质量检查暂时休庭后,被告人许成元及其装修队伍全部撤离保佳市场。法院经合法传唤许成元不到庭,经公告送达也不到庭应诉。法院于今年4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好作被告人许成元缺席判决处理,只有被告保佳市场出庭应诉。被告人许成元所装修的房屋经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质量鉴定,质量确实不合格,应予重新装饰。
丰台法院认为,因秦昌装饰公司这一主体并不存在,许成元以秦昌装饰公司名义与英某签订的家庭装饰合同应是无效合同,许成元应作为本案被告人承担责任。鉴于该装修合同无效及装修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原告要求返还装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现因许成元已撤离保佳市场不知去向,其监督管理者保佳市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保佳市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保佳公司承担。丰台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许成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天内返还原告人英某装修费54500元,并承担鉴定费2852元。保佳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谢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