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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花31万购房 为何落得无处安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24日 17:13 南方网

  

  

胡金帮带着《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到法院打官司

  昆明市民胡金帮花31万元购买的一套二手商品房,公证书、房产证等相关手续一应俱全,入住后却被告知,该房在转售前因诉讼保全被查封,房管局宣布房产证撤销,法院通知入住者限期搬迁。胡家愤然将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损失31万元。今年4月初,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赔在办证过程中所收的费用3580元。胡家在提起上诉的同时,却不得不黯然搬出这套本属于自己的房子。

  购房手续一应俱全

  2000年12月7日上午,昆明市民胡金帮一家早早来到昆明市盘龙区法院。面对前来采访的笔者,胡金帮拿出一红一白两本《房屋所有权证》和《公证书》,“如果连这些都保护不了老百姓的权益,我们还敢相信什么?”

  1999年初,胡金帮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温泉花园8幢3单元406号房,这套房子的业主是昆明奥来五金机电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继勋。双方协商以31万元的价格成交,房屋中介公司为他们到云南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在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1999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一天,一本鲜红的《房屋所有权证》标志着406室成为胡金帮之女胡蕊的合法不动产。胡家又花数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然后高高兴兴从原来30多平米的陋室搬进了这套100多平方米的“广厦”。

  此房原来有“案底”

  2000年5月的一个上午,已经入住了近1年的胡金帮家门忽然被敲开,来人是昆明市西山区法院的4名法官。显然双方都对彼此的出现颇感意外。法官说,这套房子作为一起经济纠纷中诉讼保全的财产,早在1998年9月就已被查封,怎么会有人入住?胡金帮一家连忙拿出购房手续给法官看,法官们也懵了,不知道什么环节出了差错。

  花费31万元却住在可能并不属于自己的房屋中。胡金帮一家人的噩梦自此开始。

  5月底的一天晚上,一个自称产权处工作人员的陌生人来到胡金帮家,要求收回房产证,胡断然拒绝。

  不久,胡金帮和某房屋中介公司被通知到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该处负责人说,该套房子以前涉及一起官司,让胡带上相关手续去西山区法院。在西山区法院,胡金帮终于了解到了这套房产的“前科”:

  1998年9月,就昆明某风险投资公司和昆明奥来五金机电实业公司之间的一起债务纠纷,西山区法院作出裁定:一、扣押奥来公司名下的昆明温泉花园8幢3单元406房;二、扣押期限为1998年9月21日至1999年3月21日。10月14日,法院将裁定书送达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该处一个姓宋的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盖了公章。

  法官对不知所措的胡金帮说,这套房子暂时可以放心住着,但不得转移出去,另外由于关键人物李继勋已销声匿迹,希望胡配合查找。

  法院的安排以及李继勋的“人间蒸发”令胡金帮越来越坐卧不安,他开始四处咨询,并决定做好最坏的打算,聘请了律师。

  房产证得而复失

  然而,胡金帮最不希望发生的糟糕事情一一应验了。

  2000年8月15日上午,胡金帮接到房管局的一份“处理决定书”,里面称:“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于1999年2月受理了你申请购买李继勋温泉花园8幢3单元406房屋的权属登记。经审查,依据云南省公证处(99)云证字第204号《公证书》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等材料,向你颁发了昆明市房权证字第99060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7月27日,昆明某风险投资公司来函,对该房的权属登记提出异议。经产权处核实:1998年9月,西山区人民法院曾以(98)西法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裁定书》对李继勋的8幢3单元406房进行扣押。李隐瞒房屋被扣押的事实,在扣押期内将房屋出售过户出去。经我局研究决定注销这个房屋所有权证。”

  8月24日,胡金帮针对以上处理决定向昆明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之后又向西山区法院递交《中止执行申请书》,表明自己是受害者。

  10月17日,昆明市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经复议认为:李继勋采取隐瞒事实的违法手段,致使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有误,根据《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这本房产证应当予以注销。申请人在不知房屋已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向李继勋购买了该房屋,但所有权应当待法院对该房的扣押解除或作出相应裁决后,再由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权。因此,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的注销决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10月中旬,西山区法院通知胡家,要求11月10日前搬出该房,否则将强制执行。经向法院多番请求,法院才同意暂缓至12月10日。

  一审判赔3000余元

  12月7日,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房产证登记人胡蕊诉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案。原告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因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核准房屋权属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房管局赔偿原告损失31万元。

  被告提出,同样根据《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申请产权人隐瞒重大事实而导致登记不当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产权证书并不负赔偿责任。

  今年4月初,该起行政赔偿案由盘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令原告始料不及的是,法院虽认定被告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由于工作不认真,将被人民法院扣押的房屋变更给原告”,但判决其仅须“退赔在办证过程中所收的费用”3580元。

  法院认为,国家行政行为分为“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权力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相对人必须服从,而非权力行为是不具备强制性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是“违法拘留、拘禁、殴打等具体行政行为”,非权力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赔偿责任。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证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为,所以不能引起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赔的请求,应该是谁损害、谁赔偿,本案的直接的侵权人是李继勋,当然赔偿的义务就是李继勋”。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并非直接的侵权人,办证的责任并不等于保证的责任,证明责任与保证责任显然是不同性质的责任”,“只能由被告退赔在办证过程中所收原告的费用,被告由于工作不认真,将被人民法院扣押的房屋变更给原告,其行为是错误的,应承担代扣原告税款的代退责任和赔偿原告办证时所支付的工本费、登记费”。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退还代扣税款3000元,赔偿办证工本费20元,登记费560元。

  面对这一判决,原告胡蕊的父亲胡金帮陷入更加无助的痛苦之中,“本来以为依靠法律能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谁知31万元损失加上7100元的诉讼费,竟只得到一纸退赔3000余元的判决,这一判决是不是想告诉所有的购房者,房产管理局除了享有收费的权力外,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笔者就此案采访了昆明市多位律师,他们一致认为,该案中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的过错是显而易见、不容回避的,因为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也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房地产的转让由“国家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强制行为,因此,房产管理局应首先对胡金帮一家购买的查封房办理产权证一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后该局可以向“始作俑者”李继勋依法行使追偿权。  

  无家可归前途未卜

  一审判决之后,原先作出查封裁定的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发出公告,要求胡金帮限期搬出,否则将强制执行。胡金帮一家不得不黯然搬出,这一次,他们已无家可归。最后临时租住了一套不到30平方米的住房。胡金帮只能在沙发上就寝,为新家添置的各种家具、电器、贵重物品寄存到了亲朋好友家。胡金帮的妻子说,得知买了套“查封房”后每天都在焦虑、愤怒中煎熬,而一审判决如同雪上加霜,令人没有盼头。

  目前,胡金帮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他们全家来说,胜败意味着是拥有温暖的家还是寄人篱下。撰文/摄影:张宏雷责编:肖凯荣《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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