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广州市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方案,10住户状告市政府,昨天上午,该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原告质疑,市政府是否有权发布《关于党恩新街等地危房改造拆迁问题的通告》(下简称《通告》)。
案由:通告规定危房改造住户回迁,每平方米需补交4000元左右
10名原告中有8户位于东风东路,另外两户位于中山路,1999年进行了房改。去年7月11日,市政府发布《通告》,并规定,进行危房改造,房屋产权人要求回迁的,必须作出新、旧房屋市场的差额补偿,每平方米大概4000元左右。这样一来,要回迁的住户要补偿少则20多万元,多则40万元不等。
原告:通告不具备强制效力,市政府无权制定该通告
原告认为,《通告》只是广州市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措施,根本不具备强制效力,依法不得作为裁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而且,他们的房屋根本不属于危房,即使是危房拆迁,也必须适用1997年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简称《拆管条例》)。根据该条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再者,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产权补偿若要结算差价,具体的实施细则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才有权制定,广州市政府无权制定该《通告》。因此,市政府的《通告》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政府颁发的《通告》。
被告:发布该通告是一个不可诉的政府抽象行政行为
被告广州市政府的代理人、市府的法律干部则认为,《通告》的适用对象并不特定,具有多次适用的特点,还规定了通告生效的时间,所有这些都是抽象行政行为应该具备的特征,因此,发布该《通告》是一个不可诉的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通告》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因为该文已经规定,危房改造范围内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若不补差价,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记者罗爱萍)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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