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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有了新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17日 14:27 北京日报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或其他单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均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这是日前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做出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北京的小区在物业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着谁开发谁管理的状况,很容易发
生业主与开发商遇到纠纷、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公平处理的局面。因此,物业管理招投标制作为一种先进的手段,是北京市物业管理职能部门大力提倡的。

  1999年,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在北京首次露面,收到良好的效果,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将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约束。对于招投标的真实性,职能部门每次将会进行现场监督;对于小区管理权的交接,办法中也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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