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3日电(记者邹清丽 齐中熙) 建设部在日前公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否则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中存在销售已设定抵押权商品房即“一房多售”的现象,房地产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商品房的,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