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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企业应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13日 10:2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3日电(记者齐中熙 邹清丽)建设部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的保修期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商品房目前是我国百姓的最大消费品之一。但长期以来,由于商品房的保修缺乏必要的规定,房子出了质量问题后,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互相推诿,购房者权益受到损害。建设部出台的《办法》不仅明确了商品房保修责任人,还规定,购房当事
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计算;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部发布的《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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