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春节前与某山庄开发商签订认购书,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交了二万元定金,认购书规定双方应于今年2月28日前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定金作为楼款的一部分,如我在约定的期限内不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则开发商不退还我的定金,如开发商不签订正式合同,则应退还定金。现在我因故不想购买上述房屋,但发展商不同意退还定金。据说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开发商不能根据无效的认购书没收我的定金,请问石律师:开发商有权没收我的购房定金吗?
读者:龙先生
龙先生:
购房定金纠纷是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发生较多的争议之一,只有搞清定金的性质,才能明确孰是孰非,判断开发商是否有权没收定金。
定金是一种合同担保方式,因其设定的目的、性质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几种。立约定金在于担保主合同的订立;成约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只要交付定金,主合同才能成立;证约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定金的交付证明合同已经成立;解约定金在于以定金罚则换取合同解除权,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违约定金则是通过定金罚则来担保合同的履行。
根据你谈的情况,我认为你交付给房地产开发商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即在订立主合同前,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约定的定金。立约定金具有约束当事人订立正式合同的效力,其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最终订立合同,通过其保证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防止当事人利用订立合同的机会恶意磋商,损害对方的利益。过去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金,为了促使当事人谨慎交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最近我国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对立约定金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认购书约定的定金来看,开发商收受定金就是为了保证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至于你所说的认购书的法律效力,确实有不同的看法,尚存在争议,但不能因此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认购书明确约定了定金性质,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你与开发商之间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且已从你实际交付二万元定金给开发商之日起生效。所以,在约定了立约定金,定金合同生效的情况下,因你的原因放弃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开发商就可依法适用定金罚则,没收你交付的二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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