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最大受益者。
这句话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记者一周来的调查采访中,听到最多的就是这句话。
“趸缴”要求不合理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宗士才律师认为,银行要求借七成贷款承担房款全额保险,从《担保法》以及国际惯例上来看是合理的,因为消费者拿到的是现金,而银行所持有的是不动产,不动产变现是需要成本的。这个成本决定了消费者按揭贷款消费时一般要首付30%。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解释也是这样,他们强调变现存在成本。在调查中,记者也接到过银行业人士打来的电话,说明了这种情况。但问题恰恰就存在于这“合理”当中。我们缴纳保险费时一般都是一次交清,用保险术语来说叫“趸缴”,随后就开始还款。随着时间的推进,我们欠银行的钱越来越少。
如果说我们欠银行70%的钱,担保100%的房产是合理的话,那么欠5%的钱还要担保100%的房产还是合理的吗?银行的风险在逐渐减少,我们为银行承担的风险为什么不能逐渐减少呢?
“趸缴”的不合理毋庸置疑,但为什么现在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或者银行对此改革呢?这是个很值得玩味的现象。
银行岂止是双保险
本报上期的报道中谈到,银行既要求贷款人抵押房产又要求其购买保险,仿佛手握双保险。而在记者的采访中,一些地产界人士却道,银行手中还有另一道作为第三道保险的“撒手锏”。
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整个过程里,房产开发商似乎应该是个“局外人”。因为业主缴付首期30%的购楼款,余下的70%由贷款银行直接划拨给开发商。按理说,开发商售出了房子就完成了“历史使命”,剩下的就是业主一月月地归还银行的贷款。
可事实并不是这样简单,在银行代理该楼盘按揭贷款的时候,已经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个“回购条款”。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业主不能按期还款,银行有权要求该物业由原开发商买回去。而开发商之所以乖乖就范,除了合同约定以外,更主要的是经济方面的考虑。
举例来说,在业主办理好7成20年按揭贷款手续后,银行应将这70%的购房款全部交给开发商。但银行事先订立了一个条件:这70%的房款并不能全额提走,其中30%必须存在银行,虽然还是开发商的户头,但是不能使用。这一方面是银行揽存的一种办法,另外也给开发商回购不能还款的房产上了“保险”。
这种情况下,“房屋抵押贷款保险”所承保的银行金融风险有多少,读者自当一目了然。
用宗士才律师的话说:这个费率“别说千分之一,万分之一都高!”
采访中,记者还听到了这样的说法:保险公司间由于争抢保单,纷纷给银行30-50%的回扣比例,但是还是要按照100%的保费金额缴税。而拿到高额回扣的单位,却仅仅出一张收据就可以了,这就给私设小金库留下了余地。事实上,这笔款项不入大账也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
强制投保是垄断
记者采访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子胜律师表述了这样一种看法:银行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事实上是一种“搭售商品”的行为。
张律师解释说,住房按揭贷款是商业贷款,是银行提供的一种“看不见的商品”。而“房屋抵押贷款保险”也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在销售一种商品时强行兜售另一种商品,就是我们在流通领域中严厉打击的“搭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银行以其特殊的地位和优势,强迫消费者购买保险,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侵权。(陈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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