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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改合同 合同全交给开发商合理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20日 17:34 厦门日报

  购房者开发商擅自改动了我的合同

  3.15前夕,家住海沧的陈先生投书本报,反映他在购买海沧某楼盘时,开发商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已签订的合同条款,使合同对他十分不利。据陈先生介绍,1999年4月21日,他在购买海沧某楼盘时,合同上约定房屋总面积为49.18平方米,公摊面积为3.96平方米,延期交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超过后赔偿已付款(累计)5%的违约金。陈先生在核对无误后才签订了合同。签字后,开发商提出因为要代办按揭的需要,必须留下客户保留的那份合同,由于考虑到海沧离市区较远,转车、转船十分麻烦,陈先生答应了这个要求。为了保险起见,陈先生提出复印一份合同,售楼小姐说复印机坏了,于是由填写合同的售楼小姐手抄了一份合同副本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与原合同完全一致,这份手抄的合同副本由陈先生带回了家。几天之后,因为办理户口的需要,陈先生与开发商约定将原购的503、703房调换成连在一起的303和304房(统称303号),而总面积、总金额、公摊、交房期限等均没有发生改变。这样一来,不用加钱,就可以办好户口,高兴之余,陈先生放松了警惕,在办理公证时以为手里有一份合同副本,不会有问题,就没有详细地查看合同条款。等到合同登记备案后,开发商将一份合同复印件交给陈先生。陈先生经过对照才发现,合同已被修改了多处,其中几处的改动对他来说极为不利,例如公摊面积,由原来的3.96平方米变为7.95平方米;延期交房的违约支付期限由三个月改为了六个月,违约金的支付利率变动为"银行同期利率",含义极为不明。对此,陈先生极为不满,他带上手抄的合同复本找开发商理论,然而开发商却告知他这是一份无效的合同,不能成为凭据,手续已经完成不可能退房,即使退房,定金也不能退。在多次与开发商的沟通没有结果之后,他不得不通过投诉来寻求解决的途径。

  开房商合同修改客户知情

  对于陈先生的投诉,开发商显然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合同的修改事先征得了陈先生的同意,而且合同公证时,陈先生也在场,他不可能没有看清合同条款。因此,合同变动是在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绝不存在单方修改的可能性。据开发商介绍,合同签订之后,所有合同确实都由开发商保存,这是厦门房地产业内的普遍做法,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其一,避免合同遗失造成麻烦。如果客户手中的合同丢失,整套合同都将作废,这会给买卖双方带来极大的麻烦。其二,基于商业秘密方面的考虑,避免合同中所包含的商业秘密泄露。其三,是出于提供售后服务的考虑,通过为客户代办,减少客户的麻烦。针对陈先生提出异议的条款,开发商也作了相应的解释:公摊面积的增大,是由于售楼小姐误把两套住房的公摊写成了一套的公摊,而且公摊面积的大小要以最后产权证上的实测面积为准,并非由开发商说了算,从最后的实测面积来看,合同上的公摊面积并无太大误差;至于延期交房主要是由于台风、停水、停电等特殊情况所导致的,这些都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在的违约赔偿方面,虽然合同上的表述比较含糊,但在客户要求赔偿时,开发商是按照5年期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赔偿金额的。此外,开发商还认为,陈先生用来作为凭证的手抄合同复本,根本就是一份无效合同,虽然有开发商的单位公章,但没有经过公证和鉴证,是不能成为凭据的。

  专业人士合同全交给开发商不合规范

  在这起纠纷中,双方各执一词,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有一点双方并不否认,那就是本应由客户保存的那份合同,被开发商收走了。而纠纷恰恰由此产生。对此,一位律师认为:既然合同由双方共同签订,购房者就理应保留一份,开发商将本应由购房者保存的合同收走,就剥夺了购房者对合同的保存权,这也为单方修改合同提供了可能性,因为在办理公证现场的短暂时间里,购房者面对专业而艰涩的条款,有可能出现疏忽。这一程序上的漏洞,就为日后的合同纠纷种下了祸根。事实也证实了这位律师的看法,据记者从12315了解到,仅去年到现在,12315就接到了6起因修改合同而产生的纠纷。那么,合同在签订之后的标准流程应该是怎样的呢?据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购房合同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由开发商保存,一份由客户保存,一份交由政府部门存档备案,(如果需要公证的,则一式四份,公证处还需保存一份)。按照厦门市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签完合同6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报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在此之前的一段时期内,如果办理公证,合同双方必须到场。如果未办理公证,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双方也必须同时到场,交易中心在确认所有合同有效之后将保留一份合同备案,其余两份合同返还给开发商和客户,待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再收回这两份合同办理产权。应该说,这一流程设计规范,如果严格按照程序来办,不应该出现所有合同都在开发商手里的情况,也不太可能出现应修改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一些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后留下所有合同的所谓“行规”,事实上不合规范。这位工作人员特地提醒购房者,合同在办理公证或登记备案后,是不可能被改动的,因此,要彻底避免合同修改的可能,购房者应保留自己的那份购房合同直到办理合同公证或登记备案之前,开发商借口代办按揭要求先收走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办按揭要等到合同登记备案后才可以办理。如果确实需要开发商代办各种手续的,购房者可以留下一本合同复印件,并要求开发商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章,以杜绝合同被修改的可能。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由于购房行为是一个买卖双方经验极不对称的行为,开发商要卖成百套住宅,经验老到,而购房者可能一辈子才买一套房子,缺乏经验,因此避免上当的最好方法就是请专业律师代理。

  编后:这起由于合同修改所产生的纠纷,实际上暴露了目前在合同保存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普遍漏洞,一些所谓“行规”看似为了“方便”,实际上却为纠纷的产生留下了隐患。在采访中,我们还发现,所有合同条款修改处都只有开发商单方的校对章,这事实上也是不公平的,既然是双方认可的修改,就应该有双方认可的凭证,有关部门今后可否考虑在要求买卖双方严格按程序办事的同时,再进一步,要求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修改处同时加盖认可章,毕竟,把产生纠纷的可能消灭在纠纷产生之前,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本报记者刘毅实习生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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