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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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21:4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 (记者孙玉波)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下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于13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