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新规定:欠费者不能进业主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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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17日 07:18 北京青年报 | ||
王军光
针对去年频频发生的物业与小区业主发生冲突的情况,在北京正在开展的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活动中,对于业主委员会作出了若干新规定。昨天,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国土 问:组建业主委员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问: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组建业主委员会不积极怎么办?答:小区符合组建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应会同业主代表共同筹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单位没有积极性,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展筹建工作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问: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何条件? 答:没有特别的限定,但不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欠缴物业管理费用的人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经担任的,业主委员会要采取停任措施。 问:欠费业主已经进入业主委员会的怎么办?答: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已经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由业主委员会暂停其任职,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同)确认。在指导业主委员会改选、补选、换届时,欠费业主均不宜作为委员候选人。 问:有的小区开发商的房子没卖完,在组建业主委员会时,如何确定表决权? 答:开发商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拥有的产权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目的在于限制开发商利用其产权份额优势控制业主委员会,使业主委员会能真正独立发挥作用。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数额如何确定?答:本着为业主减轻负担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原则上不得领取工资,但考虑到委员有一定的劳动付出,可以适当领取补贴,津贴数额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进行计算。发放津贴的对象、数额应由业主大会决议。 问: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干涉物业公司的事务吗? 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是契约关系,因此,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干涉物业管理企业的内部运作,如人员安排、工资发放、财务管理等。 问: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有规定吗?答:业主委员会原则上没有权利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但如果小区收费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核算,双方可以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可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双方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完成。审计的结果对双方具有同等效力,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文/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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