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某小区商品房变经济适用房 开发商受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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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06日 10:16 中国青年报 | ||
开发商在政府和百姓两头占便宜 本报记者亓树新 哈尔滨市香坊通站小区的业主买的是商品房,然而,拿到手的,却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他们质问开发商:这不是欺诈吗? 产权性质突变 一提起自己花了14万多元买的那套住房,姜先生就气不打一处来,“我买的明明是商品房,怎么突然变成经济适用房了呢?” 2001年,姜在哈尔滨市通站小区购买了一套使用面积为57.8平方米的住房。可2002年4月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让他重新填写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久房屋产权证书发下来了,可上面写的却是经济适用住房。 姜去找开发公司,工作人员答复说:“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没什么大的区别。如果说有区别的话,也就是房子在进行二次交易时,得补交少量土地出让金。” “那我买的房子,岂不是被打了折扣吗?”姜问。 姜说,自己办的是“按揭”贷款。从2001年9月起,每月向银行还款544.62元。现在就是想退房,麻烦也不少。 而通站小区一街区五号楼的孙成利的烦恼还不止这些。孙是外地人,多年来一直在哈市做水果生意。哈尔滨市出台了外地人购买商品房可以落户口的政策后,孙成利就想把孩子接到哈市读书。 去年3月,孙成利与通站小区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花37.5万元买了一套使用面积为115.52平方米的住房。2个月后,孙成利拿到了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产权证。可当他带着这个房产证到派出所给孩子落户口时,民警说:“你买的是经济适用房证,落户口不好使。” 孙成利这才傻了眼,急忙到香坊房地交易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开发商转过来的发票,就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发票。 孙成利突然想到:“我这是被卖房子的给骗了。” 业主不认开发商的“马后炮” 通站小区的开发商是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它先后被转包给博顺、杰顺、森宇等房地产开发公司。 从去年中旬开始,开发商就发出通知,让业主办理产权证。但因为办下来的是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业主们没多少人去。 在业主的一再追问下,2002年9月9日,哈尔滨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媒体上刊登了一个声明。声明说:“我公司于2000年6月26日对香坊区通站小区开发改造初期是按商品房开发的,由于该小区居民动迁比大、动迁企业多,如没有政府优惠政策,开发改造很难进行,至此,香坊区政府上报市委、市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于2001年4月20日取得‘道外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另,该小区购房者使用的购房合同与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同属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核发、监制的统一文本。” 但是业主们并不买帐,“既然2001年4月就知道是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在售房时不告诉购房者呢?” 业主们认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要求开发商给一个说法。还有的居民表示要聘请律师,将开发商诉至法庭。 胡秀英在1街区1号楼购买的使用面积69.51平方米的房子,现已办理了产权证,却也是刚刚弄清楚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她说:“早知道这样的话,我根本就不会买这儿的房子。” 开发商何以两头占便宜 “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通站小区,最初就是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贲振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他认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就应明确告知购房者是经济适用住房,并使用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作的合同文本。开发商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在合同中补充条款处注明。 贲处长说,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微利商品房。国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是为了中低收入的老百姓能够买得起住房,将来出让时,要缴纳10%左右的土地出让金。 据悉,《黑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但据记者了解,哈尔滨市一些经济适用住房是按照商品房价格出售的。业内人士认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没有执行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限价和限定购买人群的规定。 按规定,开发商在申请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后,应由物价等部门核定房屋的成本价格,在此基础上,开发商只可加价3%的利润和2%的管理费。 然而,这样的规定不但没有得到执行,反让一些开发商钻了空子。他们既享受了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如免交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减半等,又按照商品房高价出售,成了最大的赢家。而政府给老百姓的实惠,却落了空。 据悉,目前哈尔滨市已出台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和购买人群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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