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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条款生效 退房获赔“间接损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6日 08:21 新闻晨报

  晨报讯 3年前,范女士购买了一套房产,如今却因为房产商履约发生问题影响了交付。在双方的法庭交锋中,范女士不但要求对方退还所有房款,还提出了房价差额的补偿要求。近日,市一中院对这例罕见的间接损失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引用《合同法》新增条款中的“可得利益”规定,帮助双方进行了庭外和解。

  1999年,范女士就和本市某房产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因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范女士拒绝接受原订房屋。经协商,房产商和范女士重新签订了售房合同,约定由房产商为范女士调换房屋一套。2000年,双方又签订了《换房协议》,房产商同意将原单价4500元的房屋,以优惠价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范女士。

  然而,房产商事后并没有将新的房屋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也没有按约定交付房屋,范女士也就没有支付相应的房屋差价款。2001年,房产商单方提出要终止合同,并认为范女士应当对没有及时付款支付违约金。范女士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房产商办理房屋预售合同的登记手续,不料诉讼期间,房产商又擅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结果因妨碍民事诉讼遭到法院的制裁。

  一审中,法院认为范女士不支付差额房款的行为,是在房产商没有履约的前提下作出的抗辩行为,不构成违约,而房产商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因此一审判决房产商返还范女士已支付的房款,同时赔偿范女士的可得利益损失7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房产商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一中院并对合同约定之外的7万余元判罚提出了异议。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如果履约成功,范女士可得到的利益包括房屋原价和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于房产商违约,致使范女士损失了该部分差价,且这笔差价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能预见到的利益。根据《合同法》新增条款中对“可得利益”的规定,房产商应当赔偿范女士的可得利益损失。近日,经法院悉心调解,房产商终于撤回了上诉。

  (通讯员叶原 记者罗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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