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12月3日电(记者郭立) 经过8年的漫长等待,乌鲁木齐市天海住宅小区的120名住户终于拿到了第一笔返还房款。11月21日,当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480多万元的执行款交到用户手中时,他们欢呼雀跃,送上“实践三个代表的典范,为民秉公执法的楷模”的锦旗。
房产商精心营造“神话”
1994年6月,新疆天海房地产公司宣称:公司开展天海花园住宅小区微利发售5年还本活动。所谓的“5年还本”,即买房者一次性缴纳房款满5年后,公司退还房款,房屋仍归住户所有。天海房地产公司在当地多家媒体上刊登广告称:“天海集团公司首家推出‘期限5年,还本售房’方案”,并郑重宣誓“只要长城还在,5年必将还本”。据了解,天海公司当时向新疆各大媒体投入300万元广告费,宣传自己的方案。
方案一推出,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5个月内天海公司就售房200余套,收回资金3000万元,这一售房速度在新疆房地产业界创造了“售房神话”。
据李会同、徐新等购房者说,实际上当时他们也曾心存疑虑,但这些疑虑都被天海公司一项至关重要的举措打消。1994年11月,天海公司在推出“还本售房”方案之后,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又共同推出了“5年还本信誉保险”业务,明确由保险公司向天海公司对客户提供信誉保险,并宣称这项业务“对新疆房地产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此外,乌鲁木齐市公证处还对“天海”与小区住户签订的《5年还本售房协议书》、《债权证明》、《赠与书》进行公证。保险公司和公证部门的参与自然增添了群众对此事的信任。就这样,房地产商和保险公司等在群众心目中筑起一座可信度极高的“信用大厦”。
在信用光环的笼罩下,240名购房户先后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还本售房协议书》、《债权证明》并进行了公证,约定:购房户一次性交清房款,天海公司短期内办理房产证,从交款之日起5年后,购房人收回本金。协议签订后,购房人和天海公司依约分别向对方交付了购房款和房屋。
“神话”破灭之势难挡
没想到,精心打造的“信用大厦”转瞬即垮。5年过后,天海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还本义务,120名购房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海物业公司承担1627多万元的还本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充偿还的责任。
记者调查了解到,1994年推出“还本售房”方案时,天海公司正处于迅速扩张之际。1995年5月,天海集团成立,但成立后不久,由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整,再加上公司管理滞后,整个集团开始全面迅速滑坡。1997年9月,天海房地产公司被注销。同年9月,天海集团公司也被注销。据法院调查证实,1998年5月天海集团法人代表任德群去世,下属8个分公司相继破产,其间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共立案27件,总涉案标的8000多万元。
1999年下半年,5年期限已到的120名住户将天海集团名下仅存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后,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新疆5年还本第一案”进行了最后判决:由天海物业公司按“5年还本”协议向120户住户还款1627万元。
今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天海”系列案交给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专案组,4月1日进驻天海花园小区。短短7个月内,摸清天海系列案的基本情况,又派人前往海南调查“天海”系列案涉案人员及财产情况,在错综复杂的案件背景下,执行回案款798万元。
11月21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给120位天海小区住户兑现了每户30%的返还款共480多万元。剩余返还款法院仍在继续执行中。至此,天海公司缔造的“信用大厦”开始付出了失信后的第一次代价。
是弥天大谎,还是意外失控?
事到如今,人们不禁要问:“5年还本”是天海早已设好的骗局?还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营销行为?
原天海公司副总经理白峰说,天海公司推出这一售房方案前,进行了长期大量的市场调研,并多次进行可行性论证。1994年的论证报告中是这样说的,“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规模大的特点。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公司都需要银行的参与和支持,而银行贷款期最长为一年,大部分贷款都是半年期和3个月期,银行贷款期限满足不了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的特点。目前,银行贷款利息平均已达年息20%左右。”“5年还本,其内在含义是购房者每年可收益20%,相当于房地产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年利息,5年还本不同于支付银行利息的是,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长达5年的时间和空间,从而获得房地产开发的规模效益。”
据白峰介绍说,根据公司的规划,天海公司已购得土地22万平方米,在此基础上共实现三期开发,一期完工后,新售房款再次投入,并再次产生利润。以此积累更多的资金,获得滚动式发展。
与其他房产纠纷所不同的是,徐新、李会同等200多位购房者至今也不相信天海公司的这个方案是恶意欺骗,而认为是由于种种客观变化以及公司自身缺陷才未能实施。
由此可以看出,天海公司“5年还本”的方案既不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也不是一个对消费者十分负责的承诺,而是一个虎头蛇尾的信用过程。
让“有诺必践”渗入市场主体
业内人士指出,“还本销售”行为从某一方面讲,也是前些年国内企业不重视诚信的产物,由于企业的偿还能力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可能会因某种变化亏损或破产,届时将出现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所以“还本销售”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审理这起案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就天海公司而言,其方案的推出不能说完全是个骗局,但是问题在于,企业在实践诺言的过程中缺乏诚信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认为,法院对保险公司的判决也体现了法律的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虽然没有与原告签署保险合同,建立保险法律关系,但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担保,就可能没有原告与开发商的签约行为,保险公司在信誉担保后又为了逃避责任与天海公司解除协议,并且在天海公司违约后,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一系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构成了缔约过失,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些住户议论说,现在有些企业面对消费者时,就像群众评议的“三拍干部”一样: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对企业信用看得很淡,不负责任。负责执行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杨志明等人认为,企业建设自己的信用是要付出代价的,设立和实施相应的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和财力,确保自己的承诺能够实现,从而兑现诚信,而失信的代价可能会更大,并且也应由企业自身去支付。
这起案件的判决及执行,在新疆房地产界引起不小的震动。多年从事房地产经营的麻先生十分感慨地说,天海公司案件给房地产业敲了警钟,8年前天海公司赢就赢在信用,现在它又得承担失信的损失。这些年,我们在营销房产时,常有信口开河、夸大事实的做法,现在看来在营销中的一言一行都要谨慎和负责,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房地产业今后要在诚信建设上下些真功夫。
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呼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诚信建设不但是企业文化和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应该上升到法制层面,以法制思维整体考虑信用建设,这样才能将“有诺必践”的原则有效渗入市场主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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