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全民律师
从2002年10月1日起,凡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售商品房。
(按上期)(六)面积测量1.即将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售商品房2002年7月4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凡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执行《暂行规定》中的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方法。《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按套(单元)或整层出售的,以套(单元)或整层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整幢出售的,以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但应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占用。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2002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房屋层高: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2)外墙墙体:同一楼层外墙,即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3)斜面结构屋顶: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4)不规则围护物: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5)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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