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商品房双倍赔偿、售楼书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重大突破使日前发生在成都的一起商品房仲裁案备受瞩目。
2000年10月18日,汤小映购买了四川利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金色池塘”期房,结果开发商不仅延期交房,而且所交房屋的周边配套设施与售楼时所作承诺大相径庭:绿化面积严重不足、户型改变、小区道路宽度不够、小区专用巴士和煤气自动报警系统等也不
见踪影。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顶楼和底楼花园,开发商却以“赠送”的名义变相卖给顶楼和底楼住户,剥夺了其他业主的使用权。
更为典型的是,按照售楼书上“每层楼底都有私家车库”的宣传,汤小映以“住宅”价款另外购买了8-1-D的24.98平方米的“车库”。但得到的“车库”层高仅有两米左右,后经成都市产权监理处测量认定是“自行车库”。
在仲裁过程中开发商辩称,不管是自行车库还是汽车库,都是“私家车库”,该私家车库不仅可以停放自行车,一般的轿车也是可以停放的。况且订立合同时另有一栋样板房已封顶,车库的情况汤小映可以看到。因此不存在故意欺诈的问题。同时还辩称,广告仅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且并未作为合同附件。另外在售楼书中已有“提示”声明:以合同和政府批准的图则为准,合同及图则未明确规定的,不应追究开发商的民事责任。
仲裁庭认定,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8-1-D是自行车库的真实情况,并故意与“住宅”混淆,使汤小映等购房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住宅”作为“车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本案8-1-D房的买卖已构成欺诈行为。同时根据《消法》第二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开发商应当按购房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所提供商品价款一倍的损失。
同时仲裁庭认定,就法律意义而言,宣传资料一般不构成要约,系要约邀请,但对预售商品的功能、环境及使用价值的公示,与产品说明书一样,具有对购买者的保证责任。同时据查明,汤小映在签定本案预售合同前,开发商在2000年10月18日关于《放心房联合宣言》中,对预售房屋的功能、使用价值的公示,明确表示是对购房者的一种承诺。这些承诺对开发商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在售楼书中,开发商一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承诺,另一方面又在封底的左下角,用微小字体以“提示”方式,对其许诺设置限制。仲裁庭认为,“金色池塘”小区的规划,早在1999年6月就由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确定,而开发商发出广告及发送售楼书是在此一年多之后,因此对其许诺的限制是违反诚信与公平原则的,应属无效。
仲裁庭最后裁定,四川利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汤小映延迟交房违约金、未实现环境及设施许诺的赔偿金、多收房款以及“车库”双倍赔偿金等共计92549.94元。根据《仲裁法》规定,此仲裁为终局仲裁。据汤小映的代理律师张建新、邓辉介绍,与汤小映所遭遇情况相同的另外数名购房者,其相同的仲裁裁定也已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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