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联手调控房地产市场
清理房地产开发与消费环节不合理收费
严格防止“半拉子”工程产生
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实行“总量限制”
加快落实房补并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昨天,新华社播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手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系列报道。六部门针对部分地区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价格增长过快等问题,要求各地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建设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政策的推动下,房地产投资持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但是,局部地区出现了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土地供应过量、价格增长过快等问题。
金融调控: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
六部门要求充分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条件,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监管,严格防止“半拉子”工程的产生。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
六部门同时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在充分分析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和各类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实现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商品房空置量较大、空置比例过高、增长过快的城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大空置商品房的处置力度,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
个人房险:完善住房保险政策
有关文件提出,要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范个人贷款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推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标准化,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完善住房保险政策,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明确保险赔付责任,减轻借款人负担。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购房的作用。
六部门提出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加快完善住房贷款担保办法,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规范和监管,推行标准化的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以提高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度,保障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回收,有效地防范贷款风险。另外,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减轻购房人负担、支持住房消费。对于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各地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仍在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各地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土地利用:鼓励危旧房改造
对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建设部等六部门强调,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鼓励危旧住房的改造。而对越权批地、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经过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集中进行一次清理,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要坚决予以收回。未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不得交付使用;商业银行不得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划条件,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应。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购经济房:严格审核购房对象
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各地在销售经济适用房时要严格审核购房对象。
建设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地要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控制建设标准。要尽快明确并公布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收入标准和其他条件,公布购房面积标准和超面积的处理办法。有关部门对购房对象要严格审核,对销售价格要严格审批并加强监督,对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要严肃查处。未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城市,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六部门提出要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管理,完善计划编制工作。对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要确保各项配套优惠政策的落实。继续鼓励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购房资金:保证住房补贴来源
为了保证职工尽快拿到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必须得到保证。
住房补贴以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为主,房价收入比(商品房总价/家庭年收入)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应尽快将其转换为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的住房补贴,并在以后年份保证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六部门强调要抓紧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清理和转化,各地区、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所转制资金后,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要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要加大对前几年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发放项目贷款的清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按期收回;对于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挤占、挪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据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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