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昨天,《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正式公布。该规定对市民关注的特种存款单的使用、挂失和委托支付等问题均作了具体规定。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填写支款凭条,申请将特种存款单款项以现金形式提取,银行应根据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需要转存为储蓄存款的,比照办理。
如转账支付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转账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房款的,须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填妥转账款项及房产商的名称、帐号及开户银行等内容的“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划款证明单”、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以及本人身份证,要求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账支付给房产商,银行审核后办理转账;被拆迁人需要以特种存款单支付存量房款的,须持此单、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
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商品房、存量房价款额低于特种存款单金额的,余额可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现金或转存为银行储蓄存款。(记者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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