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户业主为讨房住进了售楼大厅。王银军 摄
本报记者 王银军
华清嘉园的开发商———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从自己的商业利益出发,未经买房者同意,单方面毁约,将崔玉如等15户业主在华清嘉园C区16号楼买的期房改成商住型后“转嫁”他人。虽然华润表示愿意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并答应业主可在C区其他楼选择更换房。但由于不满更换房的户型、朝向等,从6月15日开始,3户业主采取了住进华清嘉园售楼
处大厅的极端方式,要向开发商讨回同等质量的房屋。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当事双方。
开发商毁约转卖房子
1999年8月,海淀区五道口拆迁改造,按照当时北京市的旧城改造政策,陈伟、刘文义、崔玉如、魏美丽等15户业主用旧房折抵的方式,购买了华清嘉园C区16号楼的16套房屋,并与开发商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
交清房款后,房主们搬出旧楼,等待回迁新楼。可令他们想不到的是,2001年6月,新楼刚刚打下地基,华润公司突然向15户业主发出一份《华清嘉园16号楼设计变更》的通知,《通知》中说:由于设计原因,图纸变更,1999年华润公司和陈伟等15户业主签订的《购房协议》已无法实际履行,要求业主们收到通知后,前来协商原合同的处理问题。
15户业主先后赶到华润公司的华清嘉园售房处,他们被告知:16号楼已更改成商住型,并全部售完。业主可在C区其他楼选择更换或毁约,华润公司愿意退还房款,并按《购房协议》支付每户业主2万元违约金。
事已至此,业主们无奈之下选择了等所换楼房成型后再做决定。
业主无奈走上法庭
2001年底,包括16号楼在内的C区4栋楼基本成型。业主们看了房屋后,认为华润公司提供的更换房屋在朝向、结构等方面均与原购房屋相差甚远,而且时隔两年多,业主的损失已远远超过了《购房协议》中的2万元违约金。况且华润毁约后,违约金与违约所获得的利润相比无关痛痒,他们要求华润应该拿出“诚意”,最起码用同等质量的房屋更换。但华润以同等质量的房屋已全部售完为由,予以拒绝。
今年3月,业主魏美丽将华润公司告上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华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月,法院做出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协议》,华润公司返还魏美丽的全部购房款,支付本金利息,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
为讨房住进售楼大厅
判决结果出来后,大部分业主无奈之下选择了更改合同、更换房屋,仅仅剩下陈伟、刘文义、崔玉如3户业主不愿更换房屋,他们认为:“开发商用塔楼换了我们的板房,我们很吃亏。现在在挑剩下的房子里让我们换房,是没有诚意的。我们等了3年,应该得到相应的好房子。”
6月15日,这3户倔强的业主住进了华清嘉园的售楼处大厅,以此要求开发商还给他们同等质量的房子。
华润解释毁约原因
华润公司华清嘉园项目经理李然向记者解释了毁约的原因:16号楼原先是按回迁房标准设计的,所以第一次上市时在市场上碰了壁,若按此设计继续修建,剩余的近200套房屋将成为“死房”。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华润万不得已将设计更改,并做好承担违约责任的准备。随后,第二次更改成商用房上市,立即被一抢而空。
李然承认换给业主的房子不如原来的,不过他们已答应给予业主一定的补偿。但业主又进而提出不要补偿金,要一套一居室的不合理要求,华润公司自然不能接受。谈判失败后,业主强行搬进了售楼处,而且迟迟不肯搬走,这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华清嘉园的正常工作,毁坏了华润公司的企业声誉。另外,他分析此次事件时又说,由于拆迁发生在北京市旧城拆迁改造货币化政策刚刚实行,开发单位还没有经验的时候,因此遗留了这些问题。
律师主张诉诸法律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云认为:“华清嘉园事件”很明显属于华润公司的故意违约行为,致使原《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受损业主的心情可以理解,若他们对《购房协议》中的违约金处罚不满意,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为标的,向法院主张权利,讨还公道,而不必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这样反而解决不了问题。最好的方式仍然是双方各自有所退让,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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