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广州工作的刘小姐得到一位银行信贷业务员的“善意提醒”,称如果决定要提前还清住房贷款就赶紧办理手续,银行界可能很快要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了。据透露,自4月上海8家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中提前还贷收取一定比例违约金的消息公开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并得到央行的高度重视,央行就此已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很快就会出台一个新规定。说得具体点就是“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此外,虽然我省大多数商业银行目前没有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但在上海8家银行决定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
的“提示”下,已把收取违约金的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提前还贷打乱用款计划
有关银行房贷部负责人称,银行向贷款者收取违约补偿金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现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据此,银行人士称,收取提前还贷者的违约金是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他们还进一步解释,每笔贷款都有借款人与放贷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还有律师签证等文件、文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执行便算违约。因此,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取一定的费用。另一方面,借款人提前还贷令银行在资金安排上处于被动的状态。由于放贷前,银行要作个人资信调查,对其抵押资产作评估等工作,加上资金调度等因素,使银行运营成本增加。一旦借款人提前还贷,便会打乱银行整个用款计划,因此,收取违约金不仅符合央行的有关规定,也合理,它符合“真正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方式。
然而,记者从消费信贷者中获得了一份某国有商业银行统一印制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其中借款条款规定:“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应在当月还款日归还本期应付本息额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本金。”显然,合同中并没有提到什么“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对此,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志威指出,提前还款属于借款合同的变更,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发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这位多年从事金融法律咨询的律师指出,这便意味着,如果央行没有新的规定出来,对于房贷中的提前还款行为,便没有必须支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收取违约金是大势所趋
据介绍,国际商业银行对提前还贷者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较为普遍。在香港,一年内提前还贷的,将收取全部利息的40%的违约金,2年内提前还贷的收取30%,3年内的收取20%。在我省金融界,中行广东省分行也已实行了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办法。其做法是“无论提前的时间是多少,都收取相当提前还款本金1个月的利息”。我省其他各家商业银行还没有执行收取违约金的做法。但大多数银行的信贷部负责人表示,收取违约金符合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方式。
建行广东省分行是在全国率先开办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该行自1990年开始至今年4月,已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0亿元,但该行的贷款购房者中提前还贷的事时有发生。由于过去银行没有完全向商业银行转轨,加上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等原因,该行从未收取提前还贷者的违约金。但随着业务的不断增长,提前还贷者的增加,他们已感到后果的严重。仅今年1月至4月,该行在广州地区收回的正常还款有9·7亿元,其中提前还款5·2亿元,占了53·8%。据测算,今年建行因房贷户提前还贷而减少利息收入将达1亿多元。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等有关房贷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随着提前还贷比例的不断增加,银行运营成本将逐步加大。对此,他们也曾考虑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的问题,但目前均没有明确结论。
据悉,广东大多数银行暂时不收取违约金出于几点考虑:一是许多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合同文本”不够完善,在没有修改合同文本之前,强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将激起与消费者间的矛盾,故不敢轻举妄动;二是当前广东银行业竞争较为激烈,一些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便采取了“对违约者较为宽容”的做法,放弃了对购房者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但收取违约金似已箭在弦上。本报记者朱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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