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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纠纷:这笔国家赔偿该谁承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5月15日 08:42 中国青年报

  洪克非 本报记者 吴湘韩

  一栋五层楼房见证了一场令人哭不出声的冤案。

  这栋五层的楼房坐落于湖南省株洲市人民南路88号,地处繁华地段的黄金码头,离株洲市火车站仅有几十米远。

  10多年期间,该楼房从私有财产到公有,又从公有转为私有,反反复复,几易其主。

  在今年1月23日以前,这栋400平方米的楼房在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两家政府部门名下,不过在此之后,它又重新回到了16年前的房主赵钦国的手中。

  但是,对这栋楼房“物归原主”,上述两家政府部门却认为其中深藏黑幕。

  一位工作人员无奈地告诉记者,“现在我们是哑巴吃黄连,连告状都无门。”

  “执行通知书”频频飞来

  人民南路88号楼的第一任房主是赵钦国。1986年,原任南方贸易公司经理的赵被株洲市南区法院(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前身)以“投机倒把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房产也被没收。

  此后,株洲市劳动局在公开拍卖会上以6.4万元的价格购得人民南路88号楼,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1987年,劳动局将其中268平方米的产权转让给了株洲市工商局。

  这样的状况维持了十年。但此后风云骤变。

  在狱中服刑的赵钦国不服法院判决。1995年,赵钦国出狱后一直申诉自己无罪。

  1999年,株洲市中院对赵钦国当年所犯的“投机倒把案”进行重新审理,判决赵无罪。

  赵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作为当时审理赵钦国一案的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必须承担起对该案错判的责任,履行国家赔偿的义务。其中,包括归还或等值偿还原属赵的人民南路88号楼。

  但此时,这栋楼房早已通过合法途径归属株洲市劳动局和株洲市工商局。而且,在十几年的变迁中,该楼房身价早已飙生,达100多万元。劳动局每年的房屋租金就近10万元。

  纠纷自此不断。

  按劳动局和工商局的想法,芦淞区法院要么购回88号楼归还给赵,要么按88号楼的价值偿还给赵相应的金额。无论如何,事情的发展都与他们没什么关连。

  可奇怪的事情偏偏发生了。

  让两家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目瞪口呆的是,自赵钦国申请国家赔偿后,株州市芦淞区法院开始频频向上述两家政府部门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两局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该房屋产权,逾期将强制执行。

  开始,两家政府部门都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因为“板子不应该打在他们身上。”

  但“执行通知书”越积越多。2001年12月11日,劳动局在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送达证上写下了数百字的“声明”,提出“要求我局将依法取得的该房屋主权返还给赵钦国依法无据,于情不合,于理不通”。

  但芦淞区法院仍然坚持按照自己的计划予以执行。

  2002年1月23日,芦淞区法院下达“(2001)芦法执字第250号”裁定书。裁定从2002年1月22日起该房产收益款由申请执行人赵钦国凭身份证每月领取,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收益款。

  与此同时,法院在当地媒体上声明二局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作废,并以法院判决的方式在房管局将88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了赵钦国。

  五层楼的房子悄悄地易了主,整个过户手续,两家单位毫不知情。

  国家赔偿由谁承担

  两家政府部门认为,芦淞区法院的所为根本就是在滥用司法权,偷梁换柱,把本应由法院自己承担的责任,非法地转移到与其毫不相干的两个政府部门身上。

  劳动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赵作为刑事错案的受害者,无疑应当获得国家赔偿。但这一国家赔偿的范围、方式及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均须依法有据,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芦淞区法院多次向该局下达便笺式通知,但无任何生效的实体法律文书裁判该局为此案的被执行人,也无任何依据证实该局有此法定义务。而且,在株洲市中级法院“(1999)株刑再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上清清楚楚地写着:“株洲市劳动局购得赵钦国的房屋不属恶意取得,并无过错。”

  2002年4月25日下午,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株洲市芦淞区法院黄院长时,他只说了一句“这事情很复杂”便匆匆挂断电话。此后,就再无法联系。

  法院能否当被告

  为讨回公道,二局曾分别致函株洲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和芦淞区法院,明确阐明他们的意见。一年来,株洲市有关部门先后协调了10余次,但由于各方的分歧难以调和,协调会无果而终。

  湖南省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认为,作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错误可以由受害的单位向其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同样应接受司法审查。

  对此,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国家赔偿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的,可以在期满之日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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