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结合我市实际作出相关补充规定
【本报讯】(记者张惠屏通讯员金松卫)从今年1月1日起,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市物价局日前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和《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补充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相关补充规定。
《通知》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按国家规定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暂不调整;4项降低收费标准,明年年底之前取消的建筑企业管理费今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广州外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报建费取消;取消子项目收费的有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补充通知》指出,省政府批准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收费是指全部建设收费,而不是仅指对住房建设部分。全部建设的公证收费按原规定标准60%执行,其他的公证收费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市物价局作出3条补充规定:一、在省物价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中,我市未开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等个别收费项目。根据深府办〔1999〕130号文件精神,未开征的收费项目今后原则上仍不开征。二、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我市人大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三、被取消收费项目的各收费单位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注销手续;合并的收费项目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按照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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