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以前的一句名言“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现在似乎可以说,哪里有侵权,哪里就有维权。一些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尝试了多种方式始终讨不到一个满意说法的业主,也许是急中生智,也许是孤注一掷,居然跑到一年一度的北京春季房展会上,在大庭广众之中声泪俱下地控诉开发商的“罪行”。现场气氛看,业主相当于拆了开发商的台,砸了开发商的摊子,虽然并没有达到维权目的,但至少出了一口“恶气”。
有论者一再强调,“这些业主的做法是违法的。参展的项目五证已经齐全,‘身份’合法……组委会收了(开发商的)展位费,就有义务维护这家开发商正当的展示项目形象的权益”,“业主到展会‘维权’,合情不合法”,“项目是合法项目,而业主的行为却是不合法的”。持这种看法的既有开发商,也有看起来“很客观”的购房人。对此,有必要认真辨析一番。
说业主到房展会“维权”合情,基本上是没有疑义的。没有谁天生就是“刁民”,如果不是有一肚子委屈,谁会闲极无聊吃饱了撑的跑到房展会上无事生非?这些年来,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后,对话渠道很不畅通,业主如果不想忍气吞声,只好选择诉诸法律,然而结果十有八九都是业主败诉。《人民日报》社主办的《市场报》曾载文分析了业主败诉的三大原因:一是法规不全。对于业主与开发商的关系、房屋质量、小区环境等内容,目前北京房地产建设和销售主要依据的《建筑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业主如果发现上当受骗,想要维权却无法可依。二是把握偏颇。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发商如果有虚假广告宣传或欺诈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但是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时几乎从不适用《消法》,业主的知情权、索赔权无法得到保护。三是案外因素,有的法官虽然同情业主,“但有难言之隐”,只能判业主败诉。在上述因素的共同影响下,业主始终处于弱者地位。他们被侵权后,投诉讨不回公道,打官司又屡屡败诉,除了跑到房展会上试图恶心一下开发商外,真不知还能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再说业主到房展会“维权”合法,道理也是明摆着的。房展会有两个目的,一是为房地产项目提供展示自身形象的舞台,二是为消费者购房提供参观、咨询、洽谈的环境。开发商向主办单位交纳了展位费,消费者从主办单位那里购买了门票,他们都有权要求主办单位为自己提供优质服务。开发商参展合法,业主作为消费者,在开发商的展位旁边“向路过的人一遍一遍地讲述‘上当受骗’的故事”,尽管针对性很强,动机也不“纯正”,可能会影响人们对该项目的评价,但他们的“哭诉”只要没有虚构事实,没有披露他人隐私或进行人身攻击,同时也没有升级为围攻展位等极端行为,就应当被视为公共场所的信息传播与交流行为,法律对此没有禁止,也没有理由禁止。开发商如果觉得业主的“哭诉”碍事,可以摆事实,讲道理,通过反“哭诉”进行正面宣传,而无权对业主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没呆上几分钟就“不知去向”,则实在难逃“底气不足”之嫌。
但无论如何,业主跑到房展会去“维权”,对业主、开发商和房展主办者都不是件光彩的事。如何避免此类事件重演,值得方方面面深思。
本报评论员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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