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上周六,作为本报安全购房系列活动的一部分,本报购房者援助中心举办了首次购房签约法律知识讲座。作为首次提出“204条购房补充协议”的秦兵律师为到场的100余位本报读者就签约防范购房陷阱进行讲解。
小区建“飞湖” 业主难举证
某小区广告上称,小区将建一个湖。入住后湖就不见了。业主说当时买这个房子是考虑到湖才买,于是起诉。法院问业主是否因为这个湖才签约?业主此时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当时有此约定。这种情况下,因业主没有约定对方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法律规定有约定才有责任,没有约定就无责任。
-总面积增加 能用的少了
比如面积问题,开发商把面积数据给业主后,看着建筑面积一点问题都没有,绝对比买的大。但是真正的使用面积却小了。诉讼时,法庭会问有何证据证明对方违约,消费者一般都说你看建筑面积是多少,而建筑面积确实没有问题,使用面积的问题因为最初消费者没有约定而无法举证。很多消费者败诉就是举证不能,即无法证明我的使用面积是多少,核心问题就是举证不能。
-找卖家协商 业主跑断腿
关于协商地点问题。房子卖完后售楼处也随之拆除,而好多开发商是在延庆、怀柔注册。如果每次都到这些注册地成本又将很高。在一个当事人跑了三年的案件中,这名消费者在安贞里买房子,后来房地产公司要求到公司注册地大兴协商,到大兴不一定能等到人,开发商说我没有违约,我的注册地点就在这儿,是你不来,你们想想这个沟通成本、交通成本有多高?
-五证用复印 买家难分辨
看房时大家都知道看五证,开发商把五证给你了,大家分不清楚真假,一般人只看复印件,很少有人坚持看原件。大家最好坚持看到原件,最重要的原件就是土地使用证上面写的土地使用期限,上面还有一个章,有两种,一种叫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证,再一个叫北京市国有土地临时证。这块地通过合同从房管局买来,假设1000万元,交400万元就可以拿到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个和正式的使用证在外观上非常相似,打起官司来才知道厉害。临时使用证只有打起官司来才交,结果他一直持有,消费者看到它有使用证,但是它只交了40%的使用权,如果剩下的60%不交则业主拿不到使用证。这种陷阱比较隐蔽。
-楼前再建楼 遮挡没商量
业主买房时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楼前无遮挡,等住进去时楼前却盖起高楼,把你的房子挡了个严严实实。无遮挡的房子可能是100万买的,打官司的时候开发商能赔多少钱呢?现在北京市规定,原来能全照阳光的,现在照不到了,法律规定给你赔偿2000块钱,而且是一次性的。
-居室不隔音 生活受打扰
近期有个业主要求退房的案件,这位业主遇到的情况是邻居吃饭、窃窃私语的声音,在他的房子里都能听清楚,隔音效果就是这样,这是材质的问题。还有设计的问题,产生了共鸣,可能你的隔壁,或者隔壁的隔壁,在你的屋子里都可以听到,虽然这种情况很少,但是如果让我们遇见了,就很让人烦恼了。
-赠送燃气炉 卖家推责任
目前有好多小区使用的是独立供暖,用燃气炉烧天然气取暖,现在好多燃气炉是意大利、德国进口的,前一段时间发生过这种事情,家里没人,水烧干了,燃气炉发生爆炸。由于爆炸是卸压式爆炸,即哪个地方压力小,气流就往哪里窜,会把玻璃冲开,产生的气流会把家具都冲出去。假设人也被冲出去,咱们找谁赔?很多开发商说赠燃气炉,但赠送不承担责任。如果出现问题的话,两层三层还好,再高一些的话就危险了。签约时要写好“购买”,就是规定只要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我不找别人,就找开发商,所以合同的前提不是赠送,我是买的,出了问题就找开发商。
-宅旁化粪池 夏日味难闻
有关周边环境有两个案子,一个是海淀那边的项目,业主买房时委托律师,由于律师提出很多建议开发商不同意,其中有个争议就是屋外不能再有任何的不当建筑物,影响景观,最后没签下来。业主自己又去找了开发商,他自己找到开发商把这条去除了。去年8月份,消费者找到我要求代理退房。原来,该业主居住的小区没有化粪池,整个小区的粪便都流到开发商在这位业主家旁边建的池,而化粪池要有个口才能保持压力均衡,于是一个大井盖子作为放气口,每天释放出味道——离这位业主家仅12米远。这位业主的房子靠近树林,本来环境是比较好的,但现在几乎80多万就白花了,谁愿意去住这样的环境?
再一个是西三环和西四环之间,有个小区,一开始卖房时开发商用很高的板子挡住一部分地段,买房人在现场会看到有很多广告,入住时才发现是现代化的垃圾处理厂。一到夏天开窗户会有气味飘过来。他会证明气味符合国家标准。现在刚出了几个关于室内气味的标准,原来出的都是大气的气味标准,适用于工业上,在既没有约定又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业主事后很难得到救济。
-买房没车位 出行不方便
车位问题可能在今后会日益突出,买房人往往签约时不重视车位,住进去以后就会发现没有车位会导致房屋没法使用。一位业主花了七八十万入住一套公寓。买房时没买车位,等想买的时候,开发商说买吧,开发商说车位每平方米28000元,而他的房子买的时候是6700元/平米。不买车位就根本没法回家,他当时回家要把车停在离家很远的地方,下车走回去。因此买房时就要考虑到车位的问题。
-小区更了名 房子贬值了
房子做投资用的时候,名称相当于一个商标,比如现代城现在就成了商标,买了现代城的房子就感觉是中产阶级。有的时候广告做的是一个小区,真正让你拿到产权证的时候是另一个小区,这个时候有可能因为名称的变更导致你的房价贬值。比如说某小区,后来变成另一名字,房价下降了很多。到了打官司的时候,产权证写的是AA小区,合同签的是BB小区,法官说相互之间没有关系,业主的诉讼会被驳回。
-房子被抵押 买家担风险
宣武区有个项目某某园,合同写明720个工作日以后才能拿到产权证,给购房人看的都是复印件,购房人的律师要求看原件,结果查到土地使用证的另外一部分,用针全部缝上了,律师说一定要打开,开发商最后只好给看了,原来开发商把房屋抵押给某某建设银行。这会导致购房人在交了全部的房款情况下,如开发商抵押不能还清,业主的房子也会被抵债,这叫秘密抵押,你得不到任何补偿。秘密抵押是很大的欺诈,它导致你的合同目的全部落空。所以说消费者权利最重要的是知情权,就是一定要知道在建工程和土地是不是被抵押了。
-整理/本报记者刘新雷
律师出招应对房地产陷阱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在拟订《204条购房补充条款》后,近日在本报购房者援助中心举办的“购房签约”讲座中,提出建议本市为购房消费者制定权益保护条例。据称,如此意见被采纳,“204条补充协议”有一半不必签订(有关签约讲座详细内容见本报3月14日《广厦时代》)。
附:
《北京市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要点征询意见稿
一、依据及宗旨:为促进北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二、降低价格:
1.交易费用:北京的房屋交易费用不应高于上海。
2.现房销售:北京市应当考虑在未来3年内消除期房预售,实现现房销售。
三、销售广告:
1.要约邀请:广告应作为出卖人的要约邀请,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广告内容还应当作为要约。
2.要约构成:广告可以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买受人有权以广告为依据就相关问题提出权利主张。
四、买卖合同:
1.订购合同:订购合同可以收取定金,但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在三日内退还,否则双倍返还。
2.标准合同:在参考《204条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北京市情况并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3.推广执行:政府在采用标准合同时,应当进行公示辩论后经过消费者投票表决,再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五、知情权:
1.公开查阅:任何人均有权查阅土地抵押情况、在建工程查询及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
2.公示制度:市政府应当在政府网上公开商品房项目的全部许可情况,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预售监管:
1.贷款监管:预售期房的买受人有权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对开发商预收款的用处进行监管,防止滥用预收款的行为。
2.质量监督:预售期房的买受人有权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对开发商商品房质量进行监督,提高工程质量。
七、销售面积:
1.使用面积:北京市应当推荐按使用面积进行销售;
2.面积报告: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中必须包括使用面积。
八、预售公告:
1.公示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备案后视为物权成立,当出卖人不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时,承建人不得就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的商品房行使法定抵押权。
2.转让制度:考虑到从预售登记后到取得产权证时间较长,家庭情况会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允许权利人进行转让。
九、产权证:
1.自办产权证:允许消费者自行办理产权证,对于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项目,无须由买受人提供出卖人资料。
2.办证期间:市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在买受人交付办证资料后90日内向消费者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如果不能办理完毕的,则政府应当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申请人核减征收的各项费用
十、业主委员会:
1.筹备机构:在房屋没有交付前消费者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机构。
2.启动程序: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可由业主自行完成,无须物业公司组织。
3.身份限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无须以支付物业管理费为条件,出卖人的代表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3。
4.注册登记: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由小区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十一、社区环境:
1.禁止施设:在小区内禁止建立各种无线电发射基站与大型广告牌。
2.持续使用:考虑到消费者可能在小区居住70年,因此小区内应当强制修建适合老年人的建筑物。
3.强制绿化:目前绿化水平较低,在达不到绿化标准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向居住者按日进行赔偿。
十二、物业管理:
1.大修基金:为保证大修基金的安全使用,小区管理机构应当委托银行代收大修基金,业主无须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2.交接程序:物业公司的交接程序应当法定,不履行交接程序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
3.维修保险:建立房屋质量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来对未来的质量维修承担责任。
十三、赔偿责任:
1.最低赔偿:建立房屋质量最低赔偿额制度,每案最低赔偿额不应低于5000元。
2.费用承担:在房屋诉讼中,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的公证费用、保险费用、贷款费用、律师费用、价格损失及其他费用。
3.伤害责任:由于出卖人提供的室内外设施造成消费者伤害的,最低赔偿10万元,致人死亡的,赔偿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此部分赔偿费用与保险责任无关。
十四、欺诈责任:
1.一房多售:将同一单位的商品房同时出售给两个以上的人的。
2.楼房间距:出卖人承诺楼房间距不能实现,致使不能满足居室日照时间的。
3.滥用预付款:出卖人将收到的预付房款挪做他用的,致使工程不能按时进行的。
4.隐瞒抵押:未经买受人明示许可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
5.无权销售:出卖人没有支付完土地出让款、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上述五种行为视为欺诈行为,法院不应当判决合同无效,应当在认定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双倍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十五、责任保险:
1.消费者债务:消费者因生理原因无法支付贷款时,由政府及保险公司支付贷款,除非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有多处贷款,否则不应当强制消费者搬离住处。
2.出卖人责任保险:目前有多起案件中虽然消费者获得胜诉,却无法拿回钱款,建议强制开发商在进行开发建设初期投保责任保险,提高开发商的履约能力。
十六、立法行政:
1.对话制度:建议北京市市长、主管副市长及房屋行政机构人员每月与消费者举行一次对话,向其反映市场动态。
2.受理投诉:建议人大代表就此问题能够每月与消费者进行一次对话,并且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机构,根据消费者对房地产质量与物业管理的投诉,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
十七、司法公正:
1.集体诉讼:建立房地产集体诉讼的受理程序,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2.公益诉讼:建议法院受理由专业人士就环境侵权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并免收诉讼费。
3.举证责任:在房屋质量、面积、所有权及设备质量诉讼中,由出卖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举证的,应当认定出卖人有过错,并且认定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用:考虑到购房者的费用均为贷款,而诉讼费则占到总房价的6%以上,因此应当考虑减半收取诉讼费,并且考虑由政府提供诉讼贷款。
5.法院选择:考虑到北京城区地域差异不大,建议东城、西城、宣武、崇文的消费者在一审时可以在四区法院中任选其一,在上诉时在第一或第二中院任选其一。
-文/隆安律师所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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