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购房经历的人都知道,在购房过程中,购房人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都会如实告知房地产公司。近日有读者向本报编辑部反映,自从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退回购房订金后,不时接到一些装修公司的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装修服务。经过了解,是当初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读者购房时填写的个人资料“泄露”给了装修公司。
“揽活儿”电话让购房人心烦
读者柳女士去年初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楼盘一套三室一厅的公寓。由于开发商不能按认购书规定的期限与柳女士签订正式《预售合同》,柳女士决定退房。几经交涉,柳女士终于索回订金。然而,事隔不到半年,柳女士的手机开始接到招揽装修工程的电话——一家装修公司的业务人员向柳女士推荐自家的装修工程质量过硬、服务态度良好,希望柳女士能够考虑选择该家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当时柳女士还没有选好房子,谈不上装修,于是礼貌地回绝了装修公司。可是,这家装修公司的业务人员每隔几天就会给柳女士打来电话,不断请柳女士考虑选择这家装修公司。
柳女士个人资料被“泄露”
被电话搅得心烦意乱的柳女士很纳闷:自己的手机号码只有本单位同事与一些亲友知道,装修公司如何得知?当这家装修公司再次打来电话时,柳女士开始盘问装修公司的业务员。经过追问,装修公司业务员讲,是房地产公司把柳女士的联系方式透露给装修公司的。
装修公司:取得购房人资料是有偿的
记者几经周折与这家装修公司取得联系,与柳女士打了多次交道的业务员承认是从房地产公司处得到的柳女士的相关资料。据这位业务员介绍,从房地产公司搞一些客户资料是联系业务的方式之一。一般情况下,购房客户在入住后需要进行装修,掌握这些客户的联系方式直接通话联络,目标人群明确,成功率比业务员“大撒网”去“捞客户”高得多。
售楼员:提供客户资料有利可图
一位多年来“转战”多家房地产项目的售楼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透露了有关客户资料的“转手”情况:售楼处所掌握的购房人材料是装修公司的“肥肉”,掌握这些资料的售楼人员也会在“转手”交易中得到好处,一家装修公司从售楼员手中得到购房人资料所承诺的“好处”是根据这些资料联系成功的装修工程造价的2%。
律师:开发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认为,开发商的这种出卖业主个人信息资料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侵害业主的隐私权。一般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隐私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二是个人私事,三是个人领域,隐私权的性质为人格权。一般情况下,业主的个人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一是隐瞒权,即有权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三是隐私维护权,业主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司法保护。四是隐私支配权,业主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害隐私造成名誉损害的,依侵害名誉权处理,在实务中也是这样做的,显然采用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二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三是侵入、窥视私人领域,包括私人住房、日记、身体、箱包、通信等。四是擅自公布、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开发商对此应赔偿业主损失
秦律师认为,侵害隐私权,开发商应当予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约定保密责任防止“泄密”
为防止此类问题,购房人最好在签约时与开发商约定保密责任:如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可以描述如下:买受人的个人信息未经过买受人书面许可不得向与非买卖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公开,否则出卖人将按日承担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当购房人接到电话打扰时,可采取证据保全以备维权时有据可查:请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或者要求装修公司作证,证明是开发商将业主的名称与地址告诉了装修公司。另外,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这种行为会发生于小区内的很多人,此时各业主可采取集体讨说法的形式,共同委托律师进行集体诉讼。
文/本报记者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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