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家望)买所房子,到底应该给替房子“说媒”的中介公司多少中介费?昨天下午,市二中院在审理购房者王先生与首都房地产市场的购房中介款纠纷中,再次重申:房屋买卖中介费不能超过成交价格的3%。
去年7月,王先生与首都房地产市场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代理协议,购房款共计47万元,首都房地产市场共计收取中介费18800元,占购房款的4%。王先生认为,该公司的中介费 收多了,所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首都房地产市场、北京市首都房地产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多收取的中介费。北京市首都房地产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称:公司的组建是为首都房地产市场提供服务及管理,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首都房地产市场则辩称:他们与王先生达成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分别收取了买方1.5%、卖方2.5%的中介费。王先生与卖方协商,自愿承担全部的中介费,所以他们要求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屋买卖代理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不能超过成交价格的3%。并据此于去年11月作出判决:首都房地产市场返还王先生中介费4700元,北京市首都房地产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判决后,首都房地产市场不服,以本案不属于房屋买卖的独家代理业务为由上诉至市二中院,要求二审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市二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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