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
其实,WTO并没有规定发展商应该怎样对待购房者,那么它何以能成为购房者的福音呢?这源于WTO的“四项基本原则”。
WTO是一个参与主体众多的国际组织,也可以叫作经济联合国。它通过涵盖面及其广泛 的法律文件组成WTO体系,来调整其成员国(或独立关税地区)政府的行为,使参与成员在公平中实施经济行为。而贯穿于WTO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则主要有四项:非歧视待遇原则、减少贸易壁垒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
对这些原则逐一进行理论分析,是一件最乏味的事情。我们只要看一看,因为有了这些原则,购房者将面临一些什么样的可喜变化。
广州不少购房者遇到的一个大头痛问题,是办证难。有的业主房子已经住了四、五年,还办不了房产证。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业主的权利。而之所以办不到房产证,大部分原因是发展商没有交齐土地出让金。而过去购房者很难了解到发展商是否交齐土地出让金。但是今后不同了,根据透明度原则,政府应该公开相关的资料,购房者很容易查到发展商是否交齐了土地出让金,以决定是否购买楼盘。除此之外,购房者还可以查到规划资料,弄清楚自己将要购买的临江单位的前面,会不会突然冒出一幢遮挡江景的建筑物来。
根据公平竞争原则,行政机关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能,不再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比如,过去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监管,是由行政机关或其直属的事业单位来办的。行政机关实际上成为了经济活动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它同时又是裁判员,那么它当然要制定出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即使出了错也不赔偿或少赔偿,从而使其他当事人受到不平等对待。今后,这些非政府职能将转出社会中介机构来行使,如果这些中介机构出了过错,给其他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则将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的压力,迫使中介机构不得不十分认真对待每一笔业务,如此一来,“烂尾楼”出现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少。
至今为止,购房者仍经常碰到这种情况:买楼的时候,交了订金以后还见不到合同,要等你交了首期楼款以后,才能见到合同条款,而合同条款全是对发展商有利的;发展商迟交楼若干年,还振振有辞,说什么迟交楼是正常现象;本来买的南向单位,交楼时变成了西向单位等等。特别让人不能容忍的是,这样的发展商还要打着什么“民族工业”、什么“爱国商人”的美丽幌子。“入世”以后,由于WTO的四项基本原则,将会有更多具备实力的发展商进入大陆。今后衡量发展商的标准将逐步由是不是内地人投资,变成是不是有实力,是不是讲信用。购房者不仅面对更多高质量的五彩缤纷的楼宇,而且会在更规范的购房环境中享受购房的快乐。因为真正有实力的发展商,不仅在于它们有大把钱,更在于它们长期以来依靠遵守规则而获得利益的。它们通常都深知,不遵守规则就不可能获得长期利益的道理。在它们的带领下,尊重消费者将成为常态,而不遵守规则的人将很快被淘汰出局。
当然,如果没有WTO原则的压力,我们的购房者就能享受到“上帝”的待遇,岂不更好?
文/广东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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