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预订金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法院判决,在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提出退房,转化为首付款的预订金开发商也要给予返还。
据了解,2001年6月18日,北京人孙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预订书,载明如果孙先生在5天后不放弃预订,其所付预订金不予退还。孙先生于当日交付 购房预订金1万元;6月30日,又按预订书的约定,交付购房款9.501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孙先生已交付的购房预订金1万元作为首期购房款的一部分,为孙先生出具了10.501万元的购房发票。
但直到这时,双方仍未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01年9月,孙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10.501万元预付款。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孙先生要求退房无正当理由,只同意退还购房款9.501万元,不同意退还购房预订金1万元。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孙先生已按有关预订书履行了义务,并无违约情形,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与孙先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无理由拒绝返还孙先生已转化为首期预付款的预订金1万元。法院终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购房者孙先生房屋预付款10.501万元,并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222元。(刘洋 李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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