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日北京讯 记者谢然浩报道 从2001年12月下旬起,我国已正式开始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并将此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今后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这是日前人事部与建设部在共同发布《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明 确规定的。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人事部和建设部还同时发布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部同时发布的《实施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从2002年度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于2002年10月份举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
建设部有关人士今天说,发布《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两部共同发布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条文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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