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南京市政府批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今天起正式颁布实施。
取消市政、非市政之分
新办法出台后,市政府于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市政府166号令)、2000年3月7日发布的《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即市政府180号令),以及2000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拨)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有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条款,一律同时废止。因此,今后南京的拆迁将不再有市政和非市政之分,而是统一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评估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区位补偿价格和房屋重置价格两部分组成。其中区位补偿价格由政府确定;房屋重置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用途、层次和朝向等因素评估后确定。因此今后拆迁补偿的趋向是一房一价,比如同样位于新街口地区的一套1995年建成的砖混结构房屋和一套1975年建成的简易房,其补偿金额会有一定的差距。
那么拆迁评估究竟如何进行呢?新办法规定,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然后评估机构将在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其后拆迁人应当将评估结果告知被拆迁人。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评估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委托评估一次。新办法规定,在南京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评估机构承接房屋拆迁评估项目的,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据了解,目前南京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所共有8家,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于近期内公布符合规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以供当事人选择。
补偿方式可以选择
根据新办法,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除了拆迁执行政府租金的公有出租住房、落实私房政策房屋以及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而租赁房屋在补偿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实行产权调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值得一提的是,产权调换并不是按同等面积进行置换,而是以评估价为依据的。新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如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的房屋有差价的,在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比如一套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12万元,如果被拆迁人想与另外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需补上差价。反之,如果所调换的房屋只要10万元,那么余额也会退还给你。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因房屋面积过小、以至拆迁补偿金额不足5万元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补足5万元的最低保障标准,如果其符合购买政府提供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还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拆迁纠纷执行裁决
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由于当事人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搬迁期限等事项持不同看法,从而造成补偿协议久久不能达成的现象。为了避免影响拆迁工作的进度,新办法规定了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办法,即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办法还规定,如果拆迁人依照裁决已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以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则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以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房萱陆艳陈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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