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2月29日消息: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上海市物价局、市建委和市房地资源局昨天发出通知,对本市城市住房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的价格补贴标准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标准为:最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 贴标准为(最低补偿单价×2-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贴系数。补贴系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公布,每个经划定公布的区域只能设定一个系数;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按200元计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价格补贴均适用本计算方法。
该通知涉及对象为:凡在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居住房屋,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市场价和价格补贴补偿安置。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来源:劳动报 作者: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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