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种已购公房不得上市
-出售已购公房先申请
-买卖双方备齐材料办过户
-买方需交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房出售实行市场价
本市关于已购公房上市降低门槛的新规定见诸报端后,很多读者给本刊打电话,在对此规定表示欢迎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相关问题。本刊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一处陈同顺处长做了回答。
-9种已购公房不得上市
问:是否所有的已购公房,拿到产权证都可以上市出售?
答:按照本市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出售:
①以低于房改政策价购买尚未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②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③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④所有权有纠纷的。⑤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⑥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⑦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⑧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⑨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已购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并领取了房产证,这样的房子可否上市?
答:这些购房者需先征求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单位同意的,即可上市;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售已购公房先申请
问:怎样办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手续?
答: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持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发表格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买卖双方备齐材料办过户
问: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评估并按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买方需交土地出让金
问:买方是否要交土地出让金?
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了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交付土地出让金,城近郊八区还按3%缴纳,远郊十个区县按所在区县制定的标准缴纳。
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不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复印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应即收即办,当日完成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即收即办,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办完登记、发证手续。
-已购公房出售实行市场价
问: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际是商品房的买卖,因此其价格确定应遵循市场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在目前市场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出售人也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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