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靖通讯员高志海宋建萍)自家的采光被后建的公寓遮挡了,该如何解决?市二中院日前审结一起相邻纠纷案,被告某国际公寓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韩先生经济补偿2000元。
据了解,韩先生居住在1987年竣工的某街12号楼201号三居室。1999年,某国际公寓有限公司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扩建工程,在韩先生居住的12号楼正东及东南方向建起“国 际公寓”1号、2号楼等共计三栋高层建筑。韩先生觉得自家的窗户朝向东南的居室采光受到严重影响,多次找到该国际公寓有限公司交涉,但均无结果。今年3月,韩先生一纸诉状将国际公寓有限公司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委托市规划委员会对国际公寓有限公司1、2号楼是否对韩先生住房造成遮挡进行鉴定,证实韩先生201室东南侧窗户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法院判决后,国际公寓有限公司不服,以原判认定遮挡原因错误为由上诉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国际公寓1、2号楼是新建建筑,确实遮挡了现状居民住房的阳光。作为建设单位,公寓公司负有按韩先生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的法定义务,并据此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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