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市房地居间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代理合同》近日正式执行,它们将取代1996年市房地局、工商局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经济合同》,并在全市推行。据统计,本市已有各类房地产经纪组织2800多家,从业人员2万余人,约有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经纪实现的。随着市场的发展,房地产经纪连接房地产生产与消费、供给和需求的钮带作用将日益显现,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当事人权益,上海出台了新版合同。新修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格式与《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致,其内容由“特别告知”、“主要条款”、“补充条款”三个部分组成,这一设计既考虑向当事人提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注意的事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又考虑留出余地,使当事人能根据实际情况,充分体现自己的意愿。将有利于解决目前经纪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条款不完整等主要问题。鉴于房地产经纪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行为,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新修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不再称之为规范文本,而是一种示范文本,供签约当事人参照使用。同时,委托人要求使用新修订的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经纪组织不得加以拒绝。房地产经纪组织在经纪活动中采用自似合同文本的,应将含有格式条款的自拟合同文本报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拟合同文本应当注明“房地产居间”、“房地产代理”字样,合同条款应参照新修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条款拟定,不得含有直接进行房地产交易及违反经纪活动规定的内容。(记者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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