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区三堆镇宝珠村四组的12户农民因不堪忍受住宅附近的市中区宝珠饲料厂散发的臭味,联名将该厂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损害,并经济赔偿。而宝珠饲料厂却辩称,该厂系合法经营,噪声和烟色均未超标且臭味很淡,不足以损害周围邻居的健康,周围邻居也没有因臭味问题生病住院或花去医疗费用,因此不存在实际损失,不应进行赔偿,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元市市中区宝珠饲料厂虽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但其经营活动应当在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法进行。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噪声、烟花、异味,经广元市中区城环国土局认定已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而限期整改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故法院对其整改通知予以采纳,其整改内容充分说明饲料厂排放的污染已经对当地居民造成了损害。居民在一个充满喧嚣、恶臭的环境中生活,无疑会造成他们生活和身心的痛苦,从一定意义上讲,广元市市中区宝珠饲料厂的经济效益正是建立在当地居民的这种痛苦之上,而法律有责任给当地居民一个安居乐业的清新环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理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法院支持、保护12名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判令被告广元市市中区宝珠饲料厂停止生产,并赔偿梁兴猛等12名原告损失共计12000元。黄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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