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小建 见习记者周娴)对于同一所房屋的性质界定,权威部门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书。家住苏州的徐先生近来遇到一件头疼事。昨日,本报接到市民徐先生来电反映,拆迁搬家风波让他头痛不已。据徐先生讲苏州市阊胥路东侧低洼地区实施改造时徐寅的万年桥大街151号被要求拆迁,但在拆迁房的补偿问题上他与苏州市城建开发公司产生了矛盾,双方经协商未果。2001年6月18日,苏州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一纸诉状把他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举证时,他看到了一份将该房屋性质认定为住宅的鉴定书,他感到非常奇怪,因为
在拆迁之前的动员大会上,他看到过一份认定该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的鉴定书,对此产生质疑。
事后,徐先生了解到,2001年7月30日,苏州市建设局出具了一份万年桥大街151号拆迁房屋性质界定意见书。建设局认为:万年桥大街151号原为私有住宅,徐寅所领取的所有权证无法证明其所有的房屋为非住宅性质,并且徐寅也未向建设局提供改变其房屋用途的合法手续,利用万年桥大街151号的房屋作为营业场所使用,属租赁性质,但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房屋租赁许可证》,因此界定万年桥大街151号房屋属居住用房。2001年8月28日,徐先生莫名其妙地接到了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仍按住宅房对万年桥151号的房主进行补偿。
对这样判决,徐先生表示不服,上诉到苏州市中级法院。他告诉记者,万年桥大街151号房屋是店面房,从1986年起就出租给他人开店,自从单位辞职后,靠出租该房收取租金维持生活。最后一家店是大自然园艺中心,曾办理过有关手续。十几年来,有关部门从未通知被告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过错不在被告方。该房是私房,被告对此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去年,他向工商机关申请,要求将自己开的乐器厂地址变更为万年桥大街151号,因原告已通知工商局停办,故未办成。徐要求苏州市城市建设公司按非住宅安置,不低于原面积,保持原地理位置。
在他向记者出示的民事上诉状中称,原审法院委托苏州市建设局出具的“苏建拆(2001)4号意见书”的制作情况,上诉人经过走访建设局领导后得知:“意见书”是参与原审法院调解的市拆迁办公室制作,编号之后加盖建设局公章形成的。在走访中,建设局领导当面对上诉人讲明建设局是不应当对1998年的出租房屋出具这种意见的,已经要求拆迁办收回“意见书”。
徐先生告诉记者,为了打这场官司,自己花了很多精力,但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他要把官司打到底。
带着徐先生的疑问,昨天记者走访了开具这两份房屋产权审核表的苏州市房地产监理处。据了解,经手此事的工作人员不在。于是,记者拨通了他的电话,在接受采访时,该工作人员声称,工作太忙了,电话里无法说清,只表示造成此事的原因是工作上的失误,具体情况将会与记者另约时间详谈。随后,记者向苏州市建设局了解情况时没有成功。对于事情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江南时报》(2001年12月04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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