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设定抵押期限,这是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抵押期限,就是从抵押权起始之日至抵押权终止之日的时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要求设定抵押期限,旨在要求抵押人按期清偿贷款;敦促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抵押权,了结债务。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是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权,由于清偿、免除、抵消等因素,可以使主债权消灭。作为主债权从属的抵押权不能独立存在,也就自然消灭;同时
,抵押权也能因抵押物由于地震、火灾、洪水等原因消灭而消灭;我国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债权人如超过诉讼时效,就被视为自动放弃抵押权,则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抵押权也就自然消灭。
由于《担保法》规定的几种抵押权自然消灭的状况存在,抵押期限就可能会出现短于、等于或长于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期限的情况。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如抵押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提前消灭;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灾、洪水等原因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期限就会短于债务履行期限;当债务期限到期时,抵押权人得到按期清偿;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灾、洪水等破坏自然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期限就会等于债务履行期限;当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抵押权人仍没有得到清偿,而抵押物未消灭,抵押权人也未放弃抵押权,则抵押期限就会长于债务履行期限。由此可见,抵押期限与债务履行期限并非同一概念,债务履行期限是确定时间,抵押期限不是一个确定时间。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抵押期限的设定,对履行债务并无实际意义。如某开发商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5年抵押期限贷款,登记机构遇到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期限作出解释时,常常讲不清楚。过了抵押期限,究竟如何行使抵押权,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但如果作为债务履行,它的期限概念就非常明确。看来,《担保法》未把抵押期限规定为抵押合同的必须条款,不是没有道理的。
为此,有专家认为,是否可以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并无实际意义的抵押期限去掉,只要明确债务履行期限,就足以能使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不仅简化了抵押合同条款,也使债务履行概念更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