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顾某花47万元购买本市物华路上某弄六层住宅建筑的第5层01室,因房产公司又将该室编为601室,顾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产公司重新交付501室。房产公司认为,该幢商品房建造之初是七层,因公司经验不足,起初未对底层商铺编号,顾某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501室与其实际入住的601室其实是同一间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99年2月顾某与房产公司签定的预售合同中的约定是“六层”建筑的“五层01室”,房价47万元。1999年9月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此时,房产公司已将501室变更为601室,顾某在注明是601室的押金单上签字
,后对该室进行装潢,实际居住至今。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实际交付使用七层住宅建筑的第6层01室,其因编排底层商铺室号导致差异的辩称有合理性,顾某应知楼层实际情况而接收、装潢并居住,表明其认可,房产公司就交付合同标的房屋未构成违约,但因公司在售房时对楼层描述有误,造成买房人对室号形成误解,存在过错,应酌情补偿,由房产公司补偿顾某购房损失1万元,但对顾某要求重新交付的诉请不予支持。(通讯员吴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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