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记者 柳春雨)
今年6月1日,国家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旨在维护广大购房者权益。但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我市一些开发商却借机大玩文字游戏欺诈消费者。
欺诈行为一:不出示相关文件。
《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投诉,13日,记者来到位于汉阳沌口的金色港湾花园小区,当记者要求售楼小姐出示以上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时。售楼小姐称,规定要求是签订合同前出示,并没有强调看房时也出示。
有关人士指出,这其实是开发商通过玩文字游戏来推卸责任。
欺诈行为二:混淆“竣工验收”概念。
记者调查发现:武昌新风花园、汉口丰华小区,甚至包括我市一些知名大型小区,均在合同中的竣工条件上“动了手脚”,“房屋在综合竣工验收后方能交付使用”被划掉,只保留了“竣工验收”一项。
据了解,“竣工验收”只是对房屋质量做验收,而“综合竣工验收”则是对房屋绿化、消防、物业、人防等做综合验收。知情人士透露,开发商因为资金原因,在开发时往往不能顾及以上与业主息息相关的配套工程,为了销售房屋,利用此办法套取资金。而有关部门也碍于种种原因为开发商违规开绿灯。
欺诈行为三:定金等同订金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可以向购房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也就是“订金”。但我市众多开发商却故意曲解该规定,违规要求购房者交“定金”。
据了解,订金包括预付款、首付款等,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如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面积缩水等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根据《合同法》,“定金”则是不能退的。
据市房地部门统计,下半年此类投诉急剧增长,平均每月递增10%。
市开发办有关人士称,开发商此举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但由于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他们也无权干预。同时,现行法规中的确找不到处理违规开发商的依据,希望政府能出台相关行业办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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