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必须有持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缴存公积金的记录
对个人住房担保委托代理机构实行认证制度
晨报讯(记者莫春) 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天起,申请公积金贷款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申请前6个月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或
已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目前仍在继续缴存。
《通知》规定,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政策性个人贷款部分)的借款人,在申请个人贷款的前6个月,须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12个月(含)以上,且目前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且必须是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按批准后的比例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含补缴住房公积金或预缴申请贷款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缓缴和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予发放个人贷款。据介绍,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向个人或代办机构出具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的贷款申请,将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有关人士解释说,新规定不会给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带来很大影响,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绝大多数,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利益。
另外,昨天,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从现在起,对市场上的50多家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代理机构实行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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