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与市国土房管局向全市推行新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租赁中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介绍,此次制定的合同文本分为两种:即由出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的《房屋出租居间合同》和由承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的《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对于现场看房问题,《合同》规定了经纪机构陪同租房人看房是其基本义务。而对于是否交看房费,规定由委托人和经纪双方协商决定,不再是中介一家说了算。收费的时间也由看房前改到了看房后,收取的不再是押金,而是成本费,即为看房发生的实际费用。同时,为避免不法中介故意介绍不合格的房源,《合同》还规定,如房源不符合委托人提出的条件,委托人可有权拒付成本费。
与此同时,对于纠纷较多的佣金问题,《合同》规定,把实际月租金作为佣金收取的标准,具体百分比双方自行约定,但不能超过100%,且佣金只能在成交后收取。没有成交的,如果不是因为中介的责任,中介只能收取先前商定的必要费用。(小雪)《市场报》(2001年11月14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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