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对其商品房销售前景过于自信,将“可买可退无风险购房”的广告语和“承诺3年后可任业主意愿退房还款”写入一份购房合同。
结果一业主以此条款要求退房,并获得法院支持。原来,1997年,本市徐家汇路上的一房产商在某媒体上刊登售楼广告,宣称其开发的某公寓是“可买可退的无风险房”,并特别承诺:若业主3年后想退房,无须任何理由,发展商保证退还所交房款的120%。这句承诺深
深吸引了林女士,她立即与该房产商接洽,并订立了总价为940000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特别的是在该合同中双方不仅写入了上述承诺,还约定3年后林女士若退房,该房的装潢费用按专业部门计算折旧后归还业主。一晃3年过去了,林女士遂依合同约定向房产商提出退房还款的要求,这可急坏了房产商。由于房价的回落,该公寓楼现在的市场售价已明显不如以往,房产商自然不愿轻易同意退房还款。无奈的林女士便将该房产商告到法院。卢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退房与否,林女士有选择权,遂判决该购房合同解除,房产商按林女士已付房款的120%连同装潢费退还给林女士。董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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