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住房权案件该由谁受理
《法制日报》编辑部:
我住河北省某市,现在租住的住房的产权单位是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地区行署行政处)。我于1986年3月入住。1989年,原地区行署房管处给我发了《住房凭证》。1999年1月
市委机关事务局卖房时,我住房所在的市房管局区房管处将我现租住的住房租给别人,并颁发了《房屋租赁证》。请问:我要起诉市房管局颁证侵犯了我的住房权,应由法院民事审判庭,还是行政审判庭受理? 姚美荣
答:根据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你所在的市房管局是城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同时,根据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4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如果市房管局是产权人,有行使经营、管理并出租房屋的权力,否则无权出租此房。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租赁合同、产权证书及其他合法证件和文件,到市房管局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申请经市房管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我们认为,市房管局经审查并在确认租赁申请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本质上是基于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确认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你认为市房管局颁证侵犯了你的住房权,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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