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加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俗称“卖楼花”。从法律关系上讲,是预购人将其公司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一定要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而不能为获取不当利益,随意倒买倒卖“楼花”即“炒楼花”,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24日下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9条进一步指出:“商品预售合同的双方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可见,在遵循法律法规、政策的条件下,办理如转让手续、转让预售商品房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是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是无效的,因此,受让预售房的一方应当确认原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就不再属于“卖楼花”的范畴,而是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应按正常的房屋买卖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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